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香港又稱法定語文[1],是由國家或下級政府規定並通用於政府機構的正式語言,主要用於國家機關、政府事務的正式文件,法庭審判與裁決,教育,國際交往等領域[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未規定官方語言,只規定了普通話為「國家通用語言」[3]。
分類
一個國家的官方語言,一般從該國使用範圍最廣或使用人數最多的語言中選擇一種或幾種,如韓國為韓語。
在一些曾被殖民的國家,可能以前宗主國語言作為唯一官方語言或者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比如拉丁美洲除了巴西(葡萄牙語)、海地(法語)、法屬圭亞那(法語)、圭亞那(英語)、蘇利南(荷蘭語)外,其他國家皆以西班牙語為官方語言(但不一定為唯一官方語言,部分國家也有原住民語言同為官方語言);非洲許多國家,以英語或法語作為國家唯一官方語言或官方語言中的一種。加拿大是以英語及法語作為官方語言(曾依次為法國及英國殖民地)。
官方語言除了國家官方語言,還有地區官方語言,比如少數民族地區地方政府,會把本地主要族群語言和國家官方語言作為行政地區官方語言。香港法定語文包括中文及英文(前宗主國英國的語言),澳門法定語文包括中文及葡萄牙文(前宗主國葡萄牙的語言)。
有些國家只有一個官方語言,比如德國及法國;有些國家有數個官方語言,比如印度、新加坡、瑞士;有些國家沒有法定正式官方語言,比如美國、日本。美國有30個州將英語定為官方語言,但美國聯邦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官方語言。不過,因為美國憲法等重要法律是用英語寫成,因此英語實際上(de facto)是官方語言。在一些國家的某些地區,一些少數民族語言也是官方語言。
參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 Writing Systems of the World: Alphabets, Syllabaries, Pictograms (1990), ISBN 0-8048-1654-9 — lists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world, among other information.
- "Official Language", Concise Oxford Companion to the English Language, Ed. Tom McArth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