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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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求聞百科

自治自主治理(英語:Self-governanceAutonomy)是抽象概念,可以從多方面理解。

自治指自己治理自己[1]:4952。自治可能指個人行為,但通常指較大規模的行為,即以一個行業、行業團體、宗教政府等為單位的行為,例如一些國家為特定族群設立自治地方

政治

含義

自治附屬於國家政治,隨着政治而產生。[2]:3政治主體治理社會,會有意無意留下領域和事務,交由人民自己去管理。[2]:4相對於某一地域之最高權力,這是人民自治之領域或事務,不屬於最高權力治理範圍。[2]:4在此意義上可以看出,政治概念一經提出,就產生自治問題。[2]:4可以推斷,自治與國家政治相對。[2]:4沒有國家權力統一治理作為參照,也就不存在自治問題。[2]:4-5

自治是國家政治之補充。[2]:5要使一個國家正常健康運轉,國家政治最高權力要積極治理,必須要有自治。[2]:5國家是社會最高公共權力,需要治理國家安全與發展、地方之間、地方與人民不能依靠其獨立力量所解決之某些領域和事務。[2]:5除此之外,地方和人民事實上完全有能力有條件給予應有之安排和治理。[2]:5自治有條不紊,國家最高公共權力治理領域和事務秩序井然,構成社會健康和穩定,是社會生存和生存之根本。[2]:5

自治概念與分權概念相聯繫。[2]:5只有權力適當分布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地方才有自治問題;適當分布於權力機構和公民之間,公民才有自治問題。[2]:5-6權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布,是縱向分權;在權力機構和公民之間分布,是政府與人民分權。[2]:6沒有分權,就不存在自治。[2]:6

理論

一種政治理論認為,國家權力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為國家最高權力執掌者所有。[2]:6在實際履行權力過程中,考慮到效率或便利等問題,中央才把某些權力轉授給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2]:6因為中央授予,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才有某種自治權力。[2]:6中央是國家權力之源,其他地方或個人權力都源出於此。[2]:6

另一種政治理論認為,地方機構、公民團體或個人之所以對某些領域和事務具有自治權力,是因為它們本來就有,不是由中央授予,中央甚至不得幾任何理由加以干預。[2]:6-7社會契約論角度來論述,就很容易得出上述結論。[2]:7國家產生於契約之基本形式,是社會契約論者共同看法。[2]:7在國家產生以前,權力分散在全體人民手中,只因人人掌握權力不能使人正常生活,才交出權力組成政府。[2]:7但在交出權力時,還保留一些無法讓與之權力。[2]:7因此即使有統一政府,他們還是有某些固有自治權力。[2]:7這種純邏輯推論至少說明:一、與第一種理論相反,這種理論認為權力源於社會之個人而不在中央;二、中央取得之集中統治權並不包括某些地方或個人固有之權力。[2]:7

理論分析不能完全反映實況。[2]:7在國家產生初期,由於國家未成熟和嚴密,很多公共事務實際都由地方機構或社區組織管理,相對於國家公共權力,自治領域極為廣泛;甚至可以說,人類最初之政治大都體現為自治政治。[2]:7當人類政治發展到更高階段,國家公共權力之力量逐步分散,人人都有能力和條件管理自己,到時自治政治因素又會大增。[2]:7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自治政治是人類最終的政治。[2]:7

地方分權

自治的政治實體

注釋

  1. 辭海編輯委員會 (編). 《辞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2.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桑玉成. 《自治政治》.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1994. ISBN 9620411668. 

參考資料

  • Bird, C. (2000). "The Possibility of Self-Government".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4(3), 563-577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