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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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浙江湖州府烏程縣 |
出生 | 生年不詳 |
逝世 | 卒年不詳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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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節甫,字以安,浙江承宣布政使司湖州府烏程縣(今浙江省湖州市)人,明朝工部侍郎。
生平
浙江鄉試第五十九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二甲第八十二名進士[1][2]。授禮部儀制主事,歷祠祭郎中。曾經反對尚書高拱專權而辭職歸鄉。之後起用為光祿寺丞,因高洪掌管吏部,再次借病辭退。萬曆初年,屢次升為南京刑部侍郎,此後召為北京工部左侍郎,署尚書職。曾經屢次彈劾上疏減免浪費、減少江浙織造等。後父喪丁憂歸鄉,死後贈右副都御史。後賜諡端清[3]。
家族
曾祖沈汝梁;祖父沈煓,貢士;父沈塾,母閔氏[4]。沈節甫有兩子沈㴶、沈演,同登萬曆二十年進士,均為明朝重臣。
參考文獻
-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張廷玉等,《明史》(卷218):「父節甫,字以安。嘉靖三十八年進士。授禮部儀制主事,歷祠祭郎中。詔建祠禁內,令黃冠祝釐,節甫持不可。尚書高拱恚甚,遂移疾歸。起光祿丞。會拱掌吏部,復移疾避之。萬曆初,屢遷至南京刑部右侍郎。召為工部左侍郎,攝部事。御史高舉言節甫素負難進之節,不宜一歲三遷。吏部以節甫有物望,絀其議。節甫連上疏請省浮費,核虛冒,止興作,減江、浙織造,停江西瓷器,帝為稍減織造數。中官傳奉,節甫持不可,且上疏言之。又嘗獻治河之策,語鑿鑿可用。父憂歸,卒。贈右副都御史。天啟初,方柄用,得賜諡端清。」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朝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朝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