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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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浙江湖州府乌程县 |
出生 | 生年不详 |
逝世 | 卒年不详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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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节甫,字以安,浙江承宣布政使司湖州府乌程县(今浙江省湖州市)人,明朝工部侍郎。
生平
浙江乡试第五十九名举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二甲第八十二名进士[1][2]。授礼部仪制主事,历祠祭郎中。曾经反对尚书高拱专权而辞职归乡。之后起用为光禄寺丞,因高洪掌管吏部,再次借病辞退。万历初年,屡次升为南京刑部侍郎,此后召为北京工部左侍郎,署尚书职。曾经屡次弹劾上疏减免浪费、减少江浙织造等。后父丧丁忧归乡,死后赠右副都御史。后赐谥端清[3]。
家族
曾祖沈汝梁;祖父沈煓,贡士;父沈塾,母闵氏[4]。沈节甫有两子沈㴶、沈演,同登万历二十年进士,均为明朝重臣。
参考文献
-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张廷玉等,《明史》(卷218):“父节甫,字以安。嘉靖三十八年进士。授礼部仪制主事,历祠祭郎中。诏建祠禁内,令黄冠祝釐,节甫持不可。尚书高拱恚甚,遂移疾归。起光禄丞。会拱掌吏部,复移疾避之。万历初,屡迁至南京刑部右侍郎。召为工部左侍郎,摄部事。御史高举言节甫素负难进之节,不宜一岁三迁。吏部以节甫有物望,绌其议。节甫连上疏请省浮费,核虚冒,止兴作,减江、浙织造,停江西瓷器,帝为稍减织造数。中官传奉,节甫持不可,且上疏言之。又尝献治河之策,语凿凿可用。父忧归,卒。赠右副都御史。天启初,方柄用,得赐谥端清。”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朝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朝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