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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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是香港现存的成文法法例编汇。由于香港的法律制度普通法为依归,对于有争议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规定,都会以成文法形式颁布并实行。

简介

参见:行政主导

香港政治制度为行政主导

  1. 《香港法例》由律政司法律草拟科负责草拟、或由立法会议员以私人草案的方式提交,并由立法会通过法例。
  2. 香港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
  3. 香港特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行政执法。

而1997年香港回归后,立法会议员提交私人草案比立法局议员困难,撰写法例的责任就落在律政司法律草拟科法律草拟专员身上。[1]

法律的草拟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订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理念,亦订明了在香港实行制度。内容包括:

  • 正文,包括九个章节、160条条文
  • 附件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附件二: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

全国性法律

列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政府立法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负责香港的立法工作。

回归前法律

根据《基本法》附则,香港原有法律(包括回归前立法局设立的法律等)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抵触《基本法》者外,其他都可以保留。而普通法不可凌驾于《基本法》之上。[3]

国际公约

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回归前香港参与的国际公约仍可继续适用。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