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是香港现存的成文法法例编汇。由于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对于有争议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规定,都会以成文法形式颁布并实行。
简介
参见:行政主导
香港政治制度为行政主导。
而1997年香港回归后,立法会议员提交私人草案比立法局议员困难,撰写法例的责任就落在律政司法律草拟科法律草拟专员身上。[1]
法律的草拟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订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理念,亦订明了在香港实行制度。内容包括:
- 正文,包括九个章节、160条条文
- 附件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附件二: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
全国性法律
列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政府立法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负责香港的立法工作。
回归前法律
根据《基本法》附则,香港原有法律(包括回归前立法局设立的法律等)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抵触《基本法》者外,其他都可以保留。而普通法不可凌驾于《基本法》之上。[3]
国际公约
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回归前香港参与的国际公约仍可继续适用。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香港法例》的网上版本。
- 香港法例内容
- 香港基本法草拟过程资料库 - 香港大学图书馆数码化计划项目
- 香港法律资讯研究中心
- 一带一路律师会
- 香港调解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