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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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
香港法律学者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958
籍贯 中国香港
国籍 中国香港
政党无党籍

陈弘毅GBSJP(英语:Albert Chen Hung-yee,1958年),香港著名法律学者,现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陈氏基金宪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1]

简历

早年就读圣保罗男女中学,1980年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律系,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在1981年于香港大学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1982年,取得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比较法学)。陈弘毅教授于1984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同年成为香港大学讲师,并于1993年至1997年任香港大学法律系主任,于1996年至2002年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2]

陈弘毅教授被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授予 “荣誉教授”称号。 陈教授同时为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弘毅教授自1997年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基本法委员会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建立的宪法性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解释提供权威性建议。

陈弘毅教授于2002年至2008年期间担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2008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委员,2005年至2012年期间担任香港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2002年获委任为太平绅士[3]2010年获颁授银紫荆星章[4]

社会任职

著作

  • 《香港法制与基本法》
  • 《人权与法治》
  • 《香港法律与香港政治》
  • 《法理学的世界》
  • 《香港法概论》[6]
  • 《法治、人权与民主宪政的理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