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的各地常用译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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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中国台湾 | 民间参与公共建设 |
港澳 | 公私营合作 |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英语: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缩写:PPP),香港称为公私营合作,台湾称为民间参与公共建设[1][2],又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3]、公用事业市场化[4]或公用事业民营化[5]等,是公共建设的开发模式之一,由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提供公共建设的建设与服务,在实现公共建设功能的同时,也为私营部门带来利益。这种模式由于私营部门分担了公共部门的初期投入,可以减少政府的负债,而在世界各地广泛应用。另一方面,PPP模式亦可同时配合民间兴建营运后转移模式运作。
参考资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 2016-05-28 [2016-06-19].
- ↑ 立法会四题:工务工程项目以公私营合作模式进行的準则. 新闻公报. 2004-03-17 [2021-10-18].
- ↑ 余晖、秦虹. 什么是公私合作制. 中国经济时报. 2005-09-19 [2016-05-28].
- ↑ 第四届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化(PPP)论坛11月召开. 新浪财经. 2004-10-19 [2016-06-19].
- ↑ 鲁庆成. 公私合伙(PPP)模式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研究 (Doctor论文). 华中科技大学.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