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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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英语:Entity)是有可区别性且内于其自身而独立存在的某种事物。但它不需是物理存在。尤其是抽象法律拟制也通常被视为实体。

实体可被看成是一包含有子集集合。在哲学中,这种集合被称为客体

实体可被使用来指涉某个可能是人、动物植物真菌等不会思考的生命、无生命物体或信念等的事物。在这一方面,实体可以被视为一全包的词语。

有时,实体被当做本质的广义,不论即指的是否为物质上的存在,如时常会指涉到的无物质形式的实体-语言。更有甚者,实体有时亦指存在或本质本身。

法律上,实体是指能具有权利义务的事物。这通常是指法人,但也包括自然人

哲学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体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包括:载体和形式。载体即实物,如一切可见的物品。而形式则如数学体制等等,在此意义下均可称为实体。由此,实体亦可分为三类:一种是可感觉的,而可感觉的实体再分为永恒和可消灭的。可消灭的实体则为大众都认知的实体,如动植物、土、水、火之类。这些实体都非永恒且可消灭。另一种实体则不运动、具抽象性。如形式数学[1]

参见

特殊用法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 第九卷. 形而上学. 中国: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