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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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事可以指:

  • 清末民初官职:新设或改组的中央各部,正副大臣之下,设参事数人,由大臣奏补。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中央各部均有参事二至四人,简任,掌拟订与审议各种法律命令,官阶地位与各司司长同等。
  • 1921年北洋政府公布《省参事会条例》。省政府可设参事会、省参事员。从事咨询及审议。
  •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1938年3月至1946年5月设立。由留学美欧的外交、国际政治、国际法背景的专家教授组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参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参事工作机构。2010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规定,参事实行聘任制,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