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是现时韩国(南朝鲜)、日本、1949年以前的中国对常用法律工具书普遍采用的名称。因其内容包含常用的六类法律,故谓“六法全书”。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在解放区废除了国民党伪法统“六法全书”[1]。新中国成立后,不再沿用民国时期伪法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