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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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约类型联合国大会决议
草案日1954
签署日1966年12月16日[1]
地点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大楼
生效日1976年3月23日[1]
签署者74[1]
缔约方172[1]
保存处联合国秘书长
语言法文、英文、俄文、中文、西班牙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法语: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简称ICCPR,也称B公约)是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12月16日经通过的一份人权文书[2],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国际人权法案[3]

该公约使缔约国承担责任,要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审讯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监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独立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外,成员是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该会的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规定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受理和审议声称其人权受到侵犯的个人申诉的机制。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废除了缔约国的死刑。任择议定书不具有强制性[3]

2017年8月为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74个签署国及174个缔约国[1]

历史

1945年,旧金山会议成立联合国以及其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并提出了“人的基本权利宣言”。[4]

1947年1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国际人权宪章体系。根据张彭春副主席的建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定先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然后再起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草案。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

1948年,公约草案就开始起草,但是由于当时正好处冷战时期,东西方意识形态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尝试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模式制定公约,而苏联等国主张制定单一的公约,其执行权限制在缔约国的主权范围之内。1951至1952年,联合国大会经过长期辩论,以微弱多数,通过了“制定两个单独的、各自具有不同实施机制的公约”的决议。1954年,第9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两个草案。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以10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公约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5]

各地实践与效果

美国

保留、谅解和声明

美国参议院在1992年在作出五项保留、五项谅解、四项声明后批准了该《公约》。[6][7]有意见认为对公约作如此多的保留,故其履行对国内效力很少[7]。参议院声明“公约1-26条文规定不可自动生效” [8]。在一份参议院行政报告中说明这项声明是为了“阐明协约不会在美国法院成为私人的起诉理由”[9]。当一份条约或公约不是自动生效,而国会也没有为履行协约而提出立法议案时,则条约或公约批准后也不会在美国司法系统中造成私人诉讼权[10]

如果对条约作出的保留是“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这保留是无效的[11],因此这个“非自动生效”的声明是否符合国内法也成疑问。[12]

不遵守公约

199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公约有否获遵守表示关注。[13]

特别令人关注的是广泛提出的保留,这些保留基本上使得凡是需要改变国家法律以确保遵守《公约》义务的所有《公约》权利无效。因此没有接受真正的国际权利或义务。而当没有规定能确保《公约》权利在国内法院可以提出起诉,而且未能允许个人根据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则《公约》的保证的所有基本要素已被删除。

实际上,美国没有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一项国际义务,没有改变其国内法,以符合《公约》订出的限制。[14]其公民也不被允许提出起诉,以实行他们按《公约》享有的基本人权。[14]美国也没有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OPCAT)。因为这样,《公约》已失去了效力,争议的焦点是美国官员坚持要求保留主权、司法、检察和行政部门的豁免权的一张大网,这往往使其公民丧失了在法律下的“有效补救措施”,这原是《公约》旨在保证的。

2006年,人权委员会对其解释为重大的违规行为表示关注,劝告美国立即采取纠正行动。

朝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1年9月14日加入该公约,并于同年12月14日批准该公约。1997年8月25日,朝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要求退出该公约。然而,联合国仍然认为朝鲜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为该公约原则上不允许退出,所以只有在所有其他缔约国都允许的情况下朝鲜才有可能退出公约[15]

中国

港英时期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收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对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作出规定。草案于1990年提交香港立法局审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关于香港的1991年(第2号)英皇制诰均由1991年6月8日起实施[16]:35。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条第(3)款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及应用目的的规定、第3条有关“对先前法例的影响”的规定和第4条有关“日后的法例的释义”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根据《基本法》第160条,决定前述条文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其他条文仍予采用[17]。即使如此,《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18]。《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第1条第(2)款因具有追溯力,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吴嘉玲案裁定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而删除[19]

1998年10月5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纽约签署《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尚未完成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中国政府同时声明,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盗用中国名义对这一公约所做的签署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条约在签署后,须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5]

中国政府和政府首脑曾多次表示,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20][21][22][23][24]。2024年1月23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在回应一些国家希望中国批准ICCPR等更多国际文书时表示:“中国已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六项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中国重视批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一直在推进相关工作,为批约创造条件。《公约》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中国有关部门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批约进行审慎研究。中国何时批约主要取决于中国国内各方面条件何时成熟。”[25]

相关联合国文件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UN Treaty Collection: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United Nations. 2012-03-06 [2012-03-06]. 
  2.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亦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2024-03-04] (中文). 
  3. 3.0 3.1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背景简介.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2024-03-04] (中文). 
  4. Fact Sheet No.2 (Rev.1),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UN OHCHR. 1996-06 [2008-06-02]. 
  5. 5.0 5.1 徐爽 江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概要. 中国人权网. 2015-09-06. 
  6. U.S. reservations, declarations, and understandings,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38 Cong. Rec. S4781-01. Minnesota: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Human Rights Library. 1992-04-02 [1999-11-17]. 
  7. 7.0 7.1 Black, Allinda; Hopkins, June (编).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Eleanor Roosevelt Papers. Hyde Park, New York: Eleanor Roosevelt National Historic Site. 2003 [2009-02-21]. 
  8. 138 Cong. Rec. S4781-84 (1992)
  9. S. Exec. Rep., No. 102-23, at 15 (1992)
  10. Sei Fujii v. State 38 Cal.2d 718, 242 P.2d 617 (1952); 参见 Buell v. Mitchell 274 F.3d 337 274 F.3d 337 (第6 Cir., 2001年) (讨论ICCPR的相关死刑案例,引用其他ICCPR案例)
  1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1155 U.N.T.S. 331(1980年1月27日生效)(指出签约国提出“保留”需符合各项条件)
  12. Yoo, John C. Globalism and the Constitution: Treaties, Non-Self-Execution, and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Colum. L. Rev. 1999, 99 (8): 1955–2094 [2019-06-26]. 在1959页。
  13. Hum. Rts. Comm. General Comment No. 24 (52), para. 11, 18–19, U.N. Doc. CCPR/C/21/Rev.1/Add.6 (1994)
  14. 14.0 14.1 Hain v. Gibson, 287 F.3d 1224 (10th Cir. 2002)(注意到国会没有如此做)
  15.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联合国国际法视听图书馆. [2024-03-04] (英语). 
  16. 背景.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香港: 政府印务局. 1995.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PDF).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1997-02-23 [2021-10-12].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04-04 [2019-10-12]. 
  19. 终院民事上诉1998年第14号. 香港法律参考资料系统. [2019-10-22] (繁体中文(中国香港)). 
  20. 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 2004-12-08. 
  21. 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 2005-09-05. 
  22.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使团. 2006-09-09. 
  23. 第十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 2007-11-28. 
  2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中外记者(实录). 北方网. 2008-03-18. 
  25.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议中国人权状况. 联合国. 2024-01-23 [2024-03-04]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