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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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又稱為总统共和制,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由行政首长领导一个独立于立法部门的行政部门。 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首脑兼任国家元首,称为总统

在总统制国家,行政机构是选举产生的,不对立法机构负责,立法机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予以驳回。 但是可以通过弹劾,使行政官員解职。

总统制国家起源于美国。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完整共和政体下的总统制国家。

特徵

  • 总统人民直選產生,或由选举中的获胜党间接选举产生,向人民負責。
  • 总统領導政府,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公佈法律、發佈命令不需副署。除了个别重要任命需要通过议会外,行政官员由总统任命,向总统负责。
  •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相互独立。做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做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 总统的选举国会的选举分開進行,国会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
  • 总统与議會的任期相對內閣制固定。总统無權解散国会,国会不能對总统投不信任票,但是总统违宪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话,国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案,并交由憲法法院审理。

優缺點

優點

如果能採用一种保證支持當選总统之執政黨或聯合勢力在立法機關之民選代表中佔多數(不必是絕對多數)之选举制度,那就大有好處。[1]:12

  1. 总统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失去議会多数支持而倒臺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2.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在可有效的制衡总统的同時,減少發生憲政危機的可能。
  3. 在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同樣可以有效的制衡总统,並且总统制的反對黨不會像半总统制和議會制的反對黨那樣容易被邊緣化。
  4. 有限的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总统任期過長而走向獨裁的局面。(只適用於有限制連任次數的国家,但不少国家並沒有限制連任次數,進而造成該國总统成為長期執政的獨裁者)
  5. 行政上可以最大限度的趨向專業化。
  6. 技術官僚不會因爲政黨輪替而受到過大的影響,對政策的連貫性有益。
  7. 清晰的三權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個部門形成獨裁。

缺點

拉丁美洲之經驗證據表明,在採用总统制之国家中,如果政黨發展呈高度分化;总统选举採用兩輪选举制、立法機關則採用競選名單制且兩個选举不同時舉行時,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就會分裂,关系緊張,国家穩定很成問題。[1]:12

  1. 总统拥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可凌驾国会执行職权,缺乏議會制衡,总统亦可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容易形成僵局及政治危機。
  2. 总统在拥有行政权同時,可对立法和司法進行支配,通過控制国会及任命大法官,继而同時掌握立法和司法。
  3. 在議會中,即使執政黨掌握国会,執政党不一定完全聽命于总统。一旦反對黨占多數,行政与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
  4. 如总统执行錯誤政策,選民、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届滿之前使其下臺,除非总统被議會彈劾及罷免,但彈劾的門檻相當高,且操作上通常涉及政治鬥爭,甚少使用,有別於不信任動議
  5. 任期制下,即使是受欢迎稱職的总统,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必須離任;或不能連選連任,須隔一届才能再次參選。(只適用於美国等憲法明文限制总统連任次數的国家。部分总统制国家不容許总统連任,如墨西哥秘魯智利容許隔届參選。)
  6. 對於沒有連任限制的国家,容易形成獨裁統治。許多採取总统制的国家往往都是总统專制的局面,总统皆权力独大,長期執政。
  7. 总统權力非常大,需要完善的彈劾機制和強而有力国会总监,否則容易形成獨裁統治。如非洲中美洲南美洲許多採取总统制的国家过去長期出現軍事強人專制的局面。
  8. 总统依靠技術官僚治國,強化官僚主義
  9. 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因此會加強总监及批評政府,即使是執政黨的議員亦然,行政及立法容易出现緊張局面。
  10. 定期举行的总统选举消耗龐大經費,金權政治现象相对議會制国家严重。
  11. 除了美国以外,所有一開始實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12. 总统不一定代表多數民意,例如美国选举人團選出的美国总统並不一定獲得最多普選票;多數制選出的总统並不一定獲得過半數的普選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認受性。
  13. 行政权介入司法的批評,並體現在司法判決中。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国,三权经常出现矛盾,常出現强行政,弱立法。因憲法保障总统的行政權,总统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繞過国会推行政策。1933年大萧条后,罗斯福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保守派佔多數的美国最高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此后罗斯福为加快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數目,企图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大部分並無違宪。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及后因部分大法官退休及死亡,使羅斯福得以提名及任命大法官。[2][需要較佳来源]此后,历任总統均會在任內通過提名与其意識形態相近的大法官,以發揮政治影響力。

現行實行总统制的国家

实行总统制的政权,多集中在拉丁美洲非洲中亚,总统制以美国為代表。

实行总统制但设专职政府首脑的国家

实行总统制但設最高領袖的国家

注释

  1. 韓國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理同时作为政府首脑,总统负责主持政府的對外工作,国会行使對總理的同意權,但總理向总统負責,总统領導內閣。参见韓國政治
  2.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政教合一总统最高领袖同时作为国家元首,总统作为政府首脑,负责主持伊朗政府的對外工作,最高领袖才是伊朗的最高領導人。参见伊朗政治

参考文献

  1. 1.0 1.1 国际民主和选举協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DEA) (编). 《选举制度設計手冊》. 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 2013. 
  2. 豆丁网.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2012-10-22.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