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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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韓協約
《第二次日韓協約》的韓文本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905年11月17日
地點大韓帝國漢城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朴齊純
日本林權助
締約方大韓帝國
日本大日本帝國
語言朝鮮語日語
第二次日韓協約
日文名稱
日文漢字第二次日韩协约
平假名だいにじにっかんきょうやく
平文式羅馬字Dai-niji nikkan kyōyaku
韓文名稱
諺文을사조약
韓文漢字乙巳条约
文觀部式Eulsa joyak
馬賴式Ŭlsa choyak
韓文別稱
諺文제2차 한일협약
韓文漢字第二次韩日协约
文觀部式Jeicha Hanil Hyeobyak
馬賴式Cheich'a Hanil Hyŏbyak

乙巳條約》,又稱《第二次日韓協約》、《第二次韓日協約》、《日韓保護條約》、《乙巳保護條約》、《乙巳五條約》、《乙巳勒約》等,是朝鮮王朝(時稱大韓帝國)和日本帝國於1905年11月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日方認定的日期為11月17日,但韓方認定為11月18日,因朝鮮高宗並不同意此條約,未用印,次日才被乙巳五賊用印[來源請求])。

此條約規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韓帝國的外交權、在大韓帝國設置統監府等。《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著附庸國韓國正式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事實上就是殖民地

韓國人認為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韓國人認為是「勒令簽約」,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韓語:을사 늑약乙巳勒约 Eulsa neugyak)。且當時高宗並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澤李址鎔朴齊純權重顯等五名閣臣代為取出國璽後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贊同此條約,被人民視為賣國賊,合稱「乙巳五賊」。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