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藻類、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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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藻類、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規》(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縮寫:ICNafp)是一部國際性的規則與建議,用於管理藻類菌物植物科學命名,由國際植物學大會命名法分會負責修訂,每隔六年隨著國際植物學大會的召開而更新出版一次[1]。舊稱《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縮寫:ICBN),為準確體現出法規所涵蓋的生物類群,在2011年7月於墨爾本舉行的第18屆國際植物學大會上改為現用名[2]

農業林業園藝上特殊類別的有機體(如栽培品種嫁接嵌合體等)學名的使用和構成由《國際栽培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 ICNCP)進行引導。

法規歷史

1905年第二屆國際植物學大會維也納舉行,並於次年發布了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規,現稱作「維也納規章」(Vienna Rule)。

目前最新的法規是2017年出版的「深圳法規」(Shenzhen Code[3]),是第19屆國際植物學會議於2017年在深圳舉辦後,基於2011年出版的「墨爾本法規」(Melbourne Code[4])所修訂的版本。[5]

歷屆國際植物學大會及所出版的法規
[6] 舉辦地 法規的非正式名稱
I 1900  法國巴黎 -
II 1905  奧地利維也納 維也納規章(1906年出版)
III 1910  比利時布魯塞爾 -
IV 1926  美國綺色佳 -
V 1930  英國劍橋 劍橋規章(1935年出版)
VI 1935  荷蘭阿姆斯特丹 -
VII 1950  瑞典斯德哥爾摩 斯德哥爾摩法規(1952年出版)
VIII 1954 法國 法國巴黎 -
IX 1959  加拿大蒙特婁 -
X 1964 英國 英國愛丁堡 -
XI 1969 美國 美國西雅圖 西雅圖法規
XII 1975  蘇聯列寧格勒 列寧格勒法規
XIII 1981  澳洲雪梨 雪梨法規
XIV 1987  德國柏林 柏林法規
XV 1993  日本東京 東京法規
XVI 1999 美國 美國聖路易斯 聖路易斯法規、黑色法規
XVII 2005 奧地利 奧地利維也納 維也納法規
XVIII 2011 澳洲 澳洲墨爾本 墨爾本法規
XIX 2017  中國深圳 深圳法規

主要內容

命名法規主要的條文:

  • 原則(principles):共有六條基本原則,「構成本《法規》管轄的命名系統的基礎」。[5]
    • 原則I:藻類菌物植物的命名獨立於動物原核生物的命名。本《法規》同等地適用於處理為藻類、菌物和植物的分類群名稱,無論這些類群最初是否被如此處理。
    • 原則II:分類群名稱的應用由命名模式所決定。
    • 原則III:分類群的命名以出版物的優先權為基礎。
    • 原則IV:除在特定情形下,每一個具有特定的界定、位置和等級的分類群只能擁有一一個正確名稱,即符合各項規則的最早名稱。
    • 原則V:無論其來源如何,分類群的科學名稱被處理為拉丁文
    • 原則VI:除非明確限定,各項命名規則有追溯既往之效。
  • 詳細的規定分為以條款(Article)陳述的規則(有時以注釋澄清)和輔則(Recommand)。使用例子(Ex.)來舉例說明規則和輔則。規則的目的是整理過去的命名,並使將來的命名有章可循;與規則相悖的名稱不能被保留。輔則處理輔助性的事項;其目的是使命名(特別是未來的命名)更加統一和清晰;與輔則相嗓的名稱不能因此而被廢棄,但它們不應作為例子加以效仿。
  • 本《法規》的規定適用於傳統上處理藻類、菌物和植物的所有有機體(無論是化石或非化石),包括藍細菌(藍綠藻)、壺菌卵菌黏菌類(slime moulds)和光合原生生物及在分類上與其近緣的非光合類群〔但微孢子蟲(Microsporidia)除外〕。
  • 無論是與正文文本一起或分開出版,附錄是構成本《法規》不可分割的部分。
  • 國際栽培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 ICNCP)是由國際裁培植物命名委員會授權制定的,處理適用於在農業、林業和園藝上特殊類別的有機體名稱的使用和構成。
  • 改變一個名稱的唯一適當原因是對有關事實的更深刻認識源自充分的分類學研究,或必須放棄一個有悖於規則的命名。[5]

最近變更

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會議(XVIII IBC)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作出的重要變更: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電子出版品上發表新名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於網絡上以PDF文檔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的出版物亦可視為有效發表。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時可用英文描述

自2012年1月1日起,發表新種時可用拉丁文英文描述。

三、一種化石分類群,一個正確名稱;一種菌物,一個正確名稱

放棄形態分類群(morphotaxa)的概念,若具不同名稱的斷片、生活史階段或儲藏階段的化石可被證實屬同一種時,僅可具有一正當名;該名稱的決定應符合優先權之相關規定。菌物的部份則是舍棄有性世代、無性世代具不同學名的概念。

四、於 MycoBank 註冊新名稱是發表菌物新名的必要條件

近年來,菌物學家於 MycoBank 資料庫、Index Fungorum 資料庫發表新種新名,為法規中規定的必要條件。

五、《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更名為《國際藻類、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規》

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的分類群,《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更名為《國際藻類、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延伸閱讀

參考文獻

  1. 張麗兵; Paul C. Silva; John mcneill; Nicholas J. Turland.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中的术语介绍. 植物分類學報. 2007, 45 (4): 593–598 (簡體中文(中國大陸)). 
  2. Resolutions (PDF). XVIII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2011-07. 
  3.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www.iapt-taxon.org. [2019-02-13]. 
  4. McNeill, J.; Barrie, F. R.; Buck, W. R. & Demoulin, V. (編),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Melbourne Code), Adopted by the Eighteenth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Melbourne, Australia, July 2011 electronic, Bratislav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lant Taxonomy, 2012 [2013-03-22] .
  5. 5.0 5.1 5.2 鄧雲飛; 張力; 李德銖 譯.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深圳法规)》. 科學出版社. 2018. ISBN 978-7-03-070168-8. 
  6. History of IBC. [2011-05-2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