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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韓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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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導。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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