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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韩国《著作权法》第七条,下列作品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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