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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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孟男
大明 南京戶部尚書
籍貫河南中牟縣
字號字元嗣,號震峰
出生嘉靖十六年(1537年)
逝世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五月二十一日
配偶祝氏
親屬
祖父張繼祖
父張文教
子張民望、張民表、張民粲
出身
  • 嘉靖四十年(1561年)辛酉科舉人
  •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乙丑科進士出身
經歷
  • 廣平府推官
  • 漢中府同知
  • 順天府治中
  • 刑部員外郎
  • 禮部員外郎
  • 尚寶司丞
  • 尚寶司少卿
  • 尚寶司卿
  • 南京太僕寺少卿
  • 南京太僕寺卿
  • 南京太常寺卿
  • 南京大理寺卿
  • 南京工部右侍郎
  • 北京工部侍郎掌通政司事
  • 刑部右侍郎
  • 戶部左侍郎
  • 南京工部尚書
  • 南京戶部尚書

張孟男(1537年—1606年),元嗣,號震峯河南承宣布政使司開封府中牟縣(今河南省中牟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登進士,授廣平府推官[1]隆慶二年(1568年)任陝西漢中同知[1]隆慶三年(1569年)任順天府治中[2],後升任尚寶丞[1]。當時高拱內閣首輔吏部尚書,妻子是張孟男姑姑。張孟男在公事外從未因私事和姑父高拱溝通,以至於四年沒有提升。之後高拱被驅逐,其他親戚均躲閃,只有張孟男留高拱到府邸,並送高拱至郊區。張居正當政時,起用張孟男為南京太僕寺卿[3],張孟男卻不依附張居正,後不被調用。很久後,張居正被貶,張孟男才升任南京工部右侍郎[4],後擔任通政使萬曆十七年(1589年)升任戶部左侍郎[5],之後改任南京工部尚書[6]南京戶部尚書[7]。之後辭職歸鄉,贈太子太保[8]

參考

  1. 1.0 1.1 1.2 國朝列卿紀 ,9冊133卷 ,90
  2. 明實錄:神宗實錄 ,421卷 ,7977
  3. 明實錄:神宗實錄 ,71卷 ,1519
  4. 明實錄:神宗實錄 ,161卷 ,2956
  5. 明實錄:神宗實錄 ,218卷 ,4083
  6. 明實錄:神宗實錄 ,226卷 ,4207
  7. 明實錄:神宗實錄 ,240卷 ,4305
  8. 《明史》(卷221):張孟男,字元嗣,中牟人。嘉靖四十四年進士。授廣平推官。稍遷漢中同知。入為順天治中,累進尚寶丞。高拱以內閣兼吏部,其妻,孟男姑也,自公事外無私語。拱憾之,四歲不遷。及拱被逐,親知皆引匿,孟男獨留拱邸為治裝送之郊。張居正用事,擢孟男太僕少卿。孟男復不附,失居正意,不調。久之,居正敗,始累遷南京工部右侍郎。尋召入,以本官掌通政司事。萬曆十七年,帝不視朝者八月,孟男疏諫,且言:「嶺南人訟故都御史李材功,蔡人訟故令曹世卿枉,章並留中,其人繫兵馬司,槖饘不繼,莫必其生,虧損聖德。」帝心動,乃間一御門。其冬改戶部,進左侍郎。尋拜南京工部尚書,就改戶部。時留都儲峙耗竭,孟男受事,粟僅支二年,不再歲遂有七年之蓄。水衡修倉,發公羨二千金助之。或謂奈何耘人田。孟男曰:「公家事,乃畫區畔耶?」南京御史陳所聞劾孟男貪鄙,吏部尚書孫鑨言孟男忠誠謹恪,臺臣所論,事由郎官,帝乃留之。孟男求去,不允。再疏請,乃聽歸。久之,召拜故官。三十年春,有詔罷礦稅。已,弗果行。孟男率同列諫,不報。加太子少保。五上章乞歸,不許。時礦稅患日劇,孟男草遺疏數千言,極陳其害,言:「臣備員地官,所征天下租稅,皆鬻男市女、朘骨割肉之餘也。臣以催科為職,臣得其職,而民病矣。聚財以病民,虐民以搖國,有臣如此,安所用之。臣不勝哀鳴,為陛下杞人憂耳。」屬其子上之,明日遂卒。南京尚書趙參魯等奏其清忠,贈太子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