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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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計,明清時期考核地方官制度,是明代「考察」的一種,與京察、考滿同為官員考課制度,每三年舉行一次,以「八法」為考核標準。布政司按察使由督府寫出考語咨送吏部,吏部彙核具題請旨定奪。其他官員則由州、縣、府、道、司逐級考察,造冊申報督府,督府注考語後,繕寫彙冊送至吏部。大計亦依四格標準,分列等級,列一等者為卓異,知縣以上引見,得旨後加一級回任候升。其不合格者劾以「六法」,與京官同;貪酷者,特參。[1]

  1. 《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 ISBN 7-301-03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