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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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计,明清时期考核地方官制度,是明代“考察”的一种,与京察、考满同为官员考课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以“八法”为考核标准。布政司按察使由督府写出考语咨送吏部,吏部汇核具题请旨定夺。其他官员则由州、县、府、道、司逐级考察,造册申报督府,督府注考语后,缮写汇册送至吏部。大计亦依四格标准,分列等级,列一等者为卓异,知县以上引见,得旨后加一级回任候升。其不合格者劾以“六法”,与京官同;贪酷者,特参。[1]

  1. 《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ISBN 7-301-03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