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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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公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
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6年8月27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第一條是「為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

參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