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作品首次發表於哈薩克斯坦或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版權及鄰接權法》,該作品在哈薩克斯坦已進入公有領域。
該國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
- 著作權有效期,及於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後七十年。
- 作者的著作權、姓名權和保護名譽權受到無限期保護。
- 以匿名或者筆名發表的作品,其著作權自合法出版之日起七十年內有效。如果在此期限內,匿名或以筆名發表的作品的作者透露其身份或對其身份不再產生懷疑,則應適用本條第1款的規定。
- 合著作品的著作權在最後一位作者去世後的七十年內有效,該作者的壽命超過其他合著者。
- 作者去世後三十年內首次出版的作品,其著作權自出版之日起七十年內有效,自作品出版次年一月一日起計算。
- 如果作者被鎮壓(在蘇聯統治期間——編者注)並在死後被平反,本條規定的權利保護期限應於平反年份次年的1月1日生效。
- 本條規定的時限的計算應從作為該期限開始依據的法律事實發生年份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條約對作品給予保護時,根據本法第五條第4款的規定,版權期限不得超過作品原產國規定的期限。本條規定的時限應適用於作為該期限開始依據的法律事實不早於本法生效前七十年的所有情況。
此外,該國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官方文件(法律、決議、決定等)及其官方翻譯,官方象徵與標誌(旗幟、徽章、鈔票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