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作品首次发表于哈萨克斯坦或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版权及邻接权法》,该作品在哈萨克斯坦已进入公有领域。
该国著作权法第28条规定:
- 著作权有效期,及于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七十年。
- 作者的著作权、姓名权和保护名誉权受到无限期保护。
- 以匿名或者笔名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自合法出版之日起七十年内有效。如果在此期限内,匿名或以笔名发表的作品的作者透露其身份或对其身份不再产生怀疑,则应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 合著作品的著作权在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的七十年内有效,该作者的寿命超过其他合著者。
- 作者去世后三十年内首次出版的作品,其著作权自出版之日起七十年内有效,自作品出版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
- 如果作者被镇压(在苏联统治期间——编者注)并在死后被平反,本条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应于平反年份次年的1月1日生效。
- 本条规定的时限的计算应从作为该期限开始依据的法律事实发生年份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对作品给予保护时,根据本法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版权期限不得超过作品原产国规定的期限。本条规定的时限应适用于作为该期限开始依据的法律事实不早于本法生效前七十年的所有情况。
此外,该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官方文件(法律、决议、决定等)及其官方翻译,官方象征与标志(旗帜、徽章、钞票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