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件在大韓民國(韓國)因著作權期限屆滿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韓國著作權法第39至44條,大韓民國政府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版權作品在作者死亡後70年(多位作者以最後一位作者死亡計算)或以機構名義公開發表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1957年之前為死亡後30年,2013年之前為死亡後50年)
對於音頻文件和廣播,創作完成後70年保護期結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章第5節,鄰接權的保護期從以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期為自下一年該日起70年:
- 對於舞台表演,為舞台表演發生時;
- 對於錄音製品,為聲音首次固定於有形物時;
- 對於廣播,為播送時。
前述規定所適用的作品,為作者於1963年1月1日前死亡者,或作者為1963年1月1日前名稱公開的機構。
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類似形式的攝影作品或其底片)在大韓民國(韓國)已進入公有領域;除非照片是藝術作品的複製。
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韓國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死後沒有繼承人或者法人或機構解散後,其產權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