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在大韩民国(韩国)因著作权期限届满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第39至44条,大韩民国政府司法管辖区内的所有版权作品在作者死亡后70年(多位作者以最后一位作者死亡计算)或以机构名义公开发表7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1957年之前为死亡后30年,2013年之前为死亡后50年)
对于音频文件和广播,创作完成后70年保护期结束。根据著作权法第四章第5节,邻接权的保护期从以下日起开始生效,存续期为自下一年该日起70年:
- 对于舞台表演,为舞台表演发生时;
- 对于录音制品,为声音首次固定于有形物时;
- 对于广播,为播送时。
前述规定所适用的作品,为作者于1963年1月1日前死亡者,或作者为1963年1月1日前名称公开的机构。
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摄影作品或其底片)在大韩民国(韩国)已进入公有领域;除非照片是艺术作品的复制。
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韩国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死后没有继承人或者法人或机构解散后,其产权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