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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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語: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全文共30條。聯合國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會依第34/180號決議,通過該有關議案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條第1項規定於1981年9月起生效。該公約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

此公約第1條即對「對婦女的歧視」訂下一個通用的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該公約已有188個成員國。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終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

  • 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
  • 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
  • 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 生育權的保障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聯合國在條約通過後,成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來監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落實,負責定期審查各成員國執行公約的進展。根據公約第18條,成員國有責任在公約對該國生效後一年內以及在以後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該國執行公約各項規定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而委員會也有權在審議報告後提出建議。委員會除了接受各成員國的政府報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資料。《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允許該委員會受理個人的申訴,或者主動調查「嚴重或有系統違反」《公約》的情況。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