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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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语: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项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全文共30条。联合国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会依第34/180号决议,通过该有关议案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条第1项规定于1981年9月起生效。该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

此公约第1条即对“对妇女的歧视”订下一个通用的定义:“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该公约已有188个成员国。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终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

  • 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
  • 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
  • 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 生育权的保障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联合国在条约通过后,成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来监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落实,负责定期审查各成员国执行公约的进展。根据公约第18条,成员国有责任在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以及在以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该国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而委员会也有权在审议报告后提出建议。委员会除了接受各成员国的政府报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资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允许该委员会受理个人的申诉,或者主动调查“严重或有系统违反”《公约》的情况。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