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台是中國古代一種官署名。隨着朝代變換,其職能逐漸演變。
察台(憲台官)
秦 | 前漢 | 後漢 | 魏 | 晉 | 隋(煬帝) | 唐(玄宗) | 宋 | 元 | 明 | 清 | 民國 | 主要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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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府 | 御史中丞 | 御史台中丞 | 御史台中丞 | 御史台中丞 | 御史台大夫 | 御史台大夫 | 御史中丞 | 御史大夫 | 都察院 | 左都御史 | 監察院 | 官吏之風紀所據取締之準則。 |
歷史
秦漢以御史負責監察事務。御史所居官署稱御史府,又稱蘭台、憲台。南朝梁陳、北魏魏齊時,稱御史台。隋唐五代宋金元歷代沿置。是中央行政監察機關,也是中央司法機關之一,負責糾察、彈劾官員、肅正綱紀。
唐朝貞觀之前,御史台僅僅風聞奏事,沒有司法權力。貞觀間,御史台設置台獄,受理特殊的訴訟案件。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台為左肅政台,專管京官、軍隊的監察事務,地方監察事務另設右肅政台負責。稍後,左台也可以監察地方。兩台每年春秋兩季派出專使以四十八條巡察州縣,春季派遣的稱風俗使,秋季派遣的稱廉察使。神龍元年(705年),改成左右御史台。太極元年(712年)廢右台,次年復置,稍後再廢。
唐朝政府在洛陽也設置御史台,稱東都留台。開元十四年(726年)後,專設受事御史一員,以御史充任,每日一人輪流受理詞訟。從此,凡重大案件,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組成三法司聯合審理。大理寺負責審訊人犯、擬定判詞,刑部負責覆核,同時報御史台監審。御史台以御史大夫為主官,御史中丞副之,領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中唐之後,御史大夫多缺,御史中丞為實際上的主官。同時,中唐以後,節度使、刺史等外官可帶御史台官銜,稱外台。
宋朝御史為寄祿官,不理御史台事,監察事務實際由門下省給事中、拾遺等官充任。元豐改制後,恢復設立御史台官署,職掌同唐朝,但不設留台,外官不帶御史台官銜。
金、元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並置,而御史大夫不理御史台事,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元朝,御史制度空前發達,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設立行御史台,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並立。明朝廢御史台,改設都察院,清朝沿置。
清朝後之中華民國,孫文建立有別於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增加中國監察制度,將監察院設計為五院之一,負責監察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則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無官御史台
宋朝的太學,太學生極重氣節,關心國事,勇於抨擊政府施政,因此被稱為「無官御史台」[1]。
參考文獻
- ↑ 羅大經。鶴林玉露。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ISBN 7-101-017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