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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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褒(?—?),字孝整河南郡洛陽縣(今河南省洛陽市東)人,追尊魏景穆帝拓跋晃玄孫,西魏開府儀同三司、安昌宣王元子均之子,北魏宗室,西魏、北周、隋朝官員。

生平

元褒擅長騎馬射箭,年輕時就有成人的器量,虛齡十歲時父親元子均去世,為哥哥們所撫養。元褒生性與哥哥們友愛,善於侍奉各位哥哥。哥哥們想要分家,元褒哭泣勸諫沒能成功,他們家一向富有,有許多金銀財寶,元褒一點都沒要,隻身從家裏出來,受到鄉里稱讚。元褒長大後寬厚仁慈、氣量寬宏,博覽經書和史書,在北周出仕,官至開府、北平縣公、趙州刺史[1][2]

楊堅擔任丞相時,元褒跟隨韋孝寬進攻尉遲迥,因為戰功越級升任柱國,進封河間郡公[2],食邑二千戶。開皇二年(582年),元褒出任安州總管。一年多以後,元褒調任原州總管。原州有商人被盜賊打劫,商人懷疑是與自己一起過夜的人幹的,就把他捉到官府,元褒觀察此人神色冤屈,言辭也是理直氣壯,就放了他。商人前往朝廷申訴元褒受賄放走了盜賊,隋文帝派遣使者徹底查辦。使者依據文書所列罪狀責備元褒說:「為何得到金錢的好處放走強盜?」元褒當即主動承認錯誤,一開始就沒有不同意的話。使者與元褒一起回到京城,元褒於是因為此事被定罪免官。這個盜賊很快在其他地方被抓住,隋文帝對元褒說:「你是朝廷的舊臣,官位高聲望大,接受金錢放走盜賊不是好事,為什麼要自行承認不實之詞?」元褒回答說:「臣受命管理一州,不能消除盜賊,這是臣的第一條罪。州中百姓被人毀謗,我沒有將他交付司法部門,很快釋放免罪,這是臣的第二條罪。因為自己愚蠢的誠意而做事草率,沒有顧及人的舉動和神色,沒有受到法律文書的約束,致使我遭人懷疑貪贓枉法,這是臣的第三條罪。臣有三條罪狀,為何逃避避責罰?臣要是不說受賄,使者又將要徹底追查,那麼就會連累善良無辜的人,加重臣的罪過,因此我自行承認妄加於自己的不實之詞。」隋文帝讚嘆詫異,稱元褒是德高望重的人。開皇十四年(594年),隋文帝派遣元褒以行軍總管的身份率領軍隊防守邊境,受蘭州總管達奚長儒調度指揮[3][4]。遼東之戰,元褒又以行軍總管的身份跟隨漢王楊諒進攻到柳城後返回。仁壽初年,嘉州的少數民族造反,元褒率領步兵騎兵二萬人馬討伐平定了他們[5][6]

隋煬帝楊廣即位後,元褒出任齊州刺史,很快改任齊郡太守,官吏和百姓安居樂業。等到發起遼東之戰時,齊郡監督事務的官吏隨軍而行,絡繹不絕,有個西曹的屬官應該隨軍出行,他假裝生病,元褒責問他,屬官理屈,元褒杖罰了他,屬官於是大聲說:「我要到皇帝所在之處告你!」元褒大怒,於是杖打屬官一百多下,屬官幾天後死了,元褒因為此事被定罪免官,在家中去世,時年虛歲七十三[7][8]

家庭

兄弟姐妹

  • 元則,北周大將軍、大司徒、安昌郡公
  • 元孝矩,隋朝柱國、涇州刺史、洵陽簡公
  • 元雅,隋朝領左右將軍、集沁二州刺史、順陽良公
  • 元氏,嫁宇文護

參考資料

  1.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褒字孝整,便弓馬,少有成人之量。年十歲而孤,為諸兄所鞠養。性友悌,善事諸兄。諸兄議欲別居,褒泣諫不得,家素富,多金寶,褒無所受,脫身而出,為州里所稱。及長,寬仁大度,涉獵書史。仕周,官至開府、北平縣公、趙州刺史。
  2. 2.0 2.1 《北史·卷十七·列傳第五》:雅弟褒,字孝整,少有成人量。年十歲而孤,為諸兄所愛養。善事諸兄。諸兄議欲別居,褒泣諫,不從。家素富,多金寶,褒一無所受,脫身而出。仕周,位開府、北平縣公、趙州刺史。從韋孝寬平尉遲迥,以功拜柱國,進封河間郡公。
  3. 《隋書·卷五十三·列傳第十八》:高祖遣涼州總管獨孤羅、原州總管元褒、靈州總管賀若誼等發卒備胡,皆受長儒節度。
  4. 《北史·卷七十三·列傳第六十一》:文帝遣涼州總管獨孤羅、原州總管元褒、靈州總管賀若誼等發卒備胡,皆受長儒節度。
  5.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及高祖為丞相,從韋孝寬擊尉迥,以功超拜柱國,進封河間郡公,邑二千戶。開皇二年,拜安州總管。歲余,徙原州總管。有商人為賊所劫,其人疑同宿者而執之,褒察其色冤而辭正,遂舍之。商人詣闕訟褒受金縱賊,上遣使窮治之。使者簿責褒曰:「何故利金而舍盜也?」褒便即引咎,初無異詞。使者與褒俱詣京師,遂坐免官。其盜尋發於他所,上謂褒曰:「公朝廷舊人,位望隆重,受金舍盜非善事,何至自誣也?」對曰:「臣受委一州,不能息盜賊,臣之罪一也。州民為人所謗,不付法司,懸即放免,臣之罪二也。牽率愚誠,無顧形跡,不恃文書約束,至令為物所疑,臣之罪三也。臣有三罪,何所逃責?臣又不言受賂,使者復將有所窮究,然則縲紲橫及良善,重臣之罪,是以自誣。」上嘆異之,稱為長者。十四年,以行軍總管屯兵備邊。遼東之役,復以行軍總管從漢王至柳城而還。仁壽初,嘉州夷、獠為寇,褒率步騎二萬擊平之。
  6. 《北史·卷十七·列傳第五》:隋開皇中,拜原州總管。有商人為賊劫,其人疑同宿者而執之。褒察其色冤而辭正,遂舍之。商人詣闕訟褒受金縱賊。隋文帝遣窮之,使者簿責褒何故利金而舍盜。褒引咎無異辭。使者與褒俱詣京師,遂坐免官。其盜尋發他所。上謂曰:「何至自誣?」褒曰:「臣受委一州,不能息盜,臣罪一也;百姓為人所謗,不付法司,懸即放免,臣罪二也;無顧形跡,至令為物所疑,臣罪三也。臣有三罪,何所逃責!臣又不言受賂,使者復將有所窮究,然則縲紲橫及良善,重臣之罪,是以自誣。」上嘆異之,稱為長者。
  7. 《隋書·卷五十·列傳第十五》:煬帝即位,拜齊州刺史,尋改為齊郡太守,吏民安之。及興遼東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後相屬,有西曹掾當行,詐疾,褒詰之,掾理屈,褒杖之,掾遂大言曰:「我將詣行在所,欲有所告。」褒大怒,因杖百餘,數日而死,坐是免官。卒於家,時年七十三。
  8. 《北史·卷十七·列傳第五》:煬帝即位,拜齊郡太守。及遼東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後相屬。有西曹掾當行,詐疾,褒杖之。掾大言曰:「我將詣行在所,欲有所告。」褒大怒,因杖百餘,數日死。坐免官,卒於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