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特許條款是一種具有法律性質的合同或指導,目的在規範受著作權保護的軟件的使用或散佈行為。通常的特許方式會允許用戶來使用單一或多份該軟件的複製,因為若無特許而徑予使用該軟件,將違反著作權法給予該軟件開發者的專屬保護。效用上來說,軟件特許是軟件開發者與其用戶之間的一份合約,用來保證在符合特許範圍的情況下,用戶將不會受到控告。
典型的軟件特許條款授予被特許人(通常是終端使用者)以使用軟件的一個或多個副本的特許,否則這種使用可能會構成侵犯軟件所有者在版權下的專有權利的版權。
特許方式
軟件的特許方式大致可分為專屬軟件與自由開源軟件。其主要區別在授予用戶的權利有所不同。
條款 | 公有領域 | 寬鬆條款 | Copyleft (保護性條款) | 非商業性條款 | 專有軟件條款 | 商業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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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 授予所有權利 | 授予使用權,包括再特許權利(允許專有權及特許條款相容性) | 授予使用權並禁止專有權 | 只在非商業性用途下授予權利。或可與Copyleft結合使用。 | 傳統版權使用;無需授予任何權利 | 沒有可公開的資料 |
軟件所使用條款 | 公有領域、CC0 | MIT、Apache及MPL | GPL、AGPL | JRL、AFPL | 專有軟件,沒有公眾特許條款 | 私人,只供內部使用 |
其他作品所使用條款 | 公有領域、CC0 | CC-BY | CC-BY-SA | CC-BY-NC | 版權,沒有公眾特許條款 | 非公開 |
兩者之間在修改及重用軟件的權利概念上的明顯分別是:自由開源軟件將兩個權利都授予用戶,因此將可修改的原始碼與軟件捆綁在一起,這個情況稱為「開源」,而專屬軟件通常不會授予這些權利,因此會將原始碼隱藏起來,這種情況則稱為「封閉原始碼」。
除了授予權利和對受版權保護的軟件的使用施加限制外,軟件特許通常還包含一些條款,這些條款在簽訂特許條款的各方之間分配責任和義務。在企業和商業軟件交易中,這些術語通常包括責任限制,保證和免責聲明,以及軟件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時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等。
版權保護範圍之外的未經特許的軟件可以是公有領域軟件(Public Domain),亦可以是未經分發,未經特許並作為內部商業秘密處理的軟件。[1]相反來說,未經特許的分散式軟件則完全受到版權保護,因此在版權期限到期後且進入公有領域之前,在法律上是不可用的,因為特許條款完全不授予使用權,[2]例如未經特許或被泄漏的軟件,這些專案被放置在例如GitHub之類的未指定特許條款的公共軟件仓储中。此外,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例如德國法律)中,由於在達到版權期限之前自願將軟件移交給公共領域,因此也有授予類似PD的權利的特許條款,例如CC0或WTFPL。
所有權及特許
許多專有或開源軟件公司都會出售帶有使用特許條款的軟件副本。
在條款中並沒有任何商品轉讓給用戶的所有權,通常因為這沒有有效的終身軟件保證,亦沒有權利在網絡出售,出租,轉讓,複製或重新分配該軟件給他人。
在特許條款中可能會規定其他法律條款,使用戶並不能以單獨或通過消費者組織來反對條款或對其進行法律談判,只可以接受條款,或者將軟件退還給供應商。[3]為了可以有效地應用權利,用戶在購買前閱讀後,會在特許條款中表示會強制性公開廣告,或者在歐盟法律下允許在用戶購買或安裝後提供一定時間來拒絕條款。
根據美國《數碼千禧年版權法案》第117節,即使用戶在電腦上使用該軟件進行非主要的複製或改編行為(即為有可能構成侵犯版權的行為),亦依然賦予擁有者在電腦上使用該軟件的明確權利,使其可以在電腦上使用該軟件,因而在法律上,除非軟件的終端用戶與軟件的擁有者不是同一人,否則終端用戶仍可以在沒有軟件發行商特許的情況下有權利且合法使用該軟件。[4]
軟件特許條款和版權法
大多數分散式軟件可以根據其特許類型進行分類(見下表)。
可授取的權利 | 自由軟件 | 使用寬鬆特許條款的FOSS特許條款 (如 BSD特許條款) |
使用Copyleft的FOSS特許條款 (如 GPL) | 免費軟件、 共用軟件及 免費增值軟件 |
專有軟件 | 商業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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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版權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非常嚴格 |
表演權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展示權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複製權 | 是 | 是 | 是 | 有時 | 否 | 擁有者會提出許多訴訟,多數為侵犯版權 |
衍生作品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發行權 | 是 | 在同一特許條款下適用 | 在同一特許條款下適用 | 有時 | 否 | 否 |
再特許權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應用的軟件例子 | SQLite、ImageJ | Apache HTTP伺服器、ToyBox | Linux 內核、GIMP、OBS | IrfanView、Winamp、英雄聯盟 | Windows、大多數商業遊戲以及其DRM、Spotify、xSplit、TIDAL | 伺服器端 雲端應用程式及服務, 法證科學應用程式和其他業務部門的工作 |
專有軟件特許條款
專有軟件特許條款的特色是軟件釋出者會根據終端使用者授權合約(EULA)授予使用一個或以上軟件副本的權利,但這些副本的所有權仍歸軟件釋出者所有,因而使用「專有」一詞。
專有軟件特許條款保留了軟件發行者與軟件有關的某些權利。
自由開源軟件特許條款
自由軟件基金會會按照其自由軟件定義和各種原因來認為特許條款是否為自由特許條款。[5]
參見
外部連結
- ↑ 1.0 1.1 Larry Troan. Open Source from a Proprietary Perspective (pdf). RedHat Summit 2006 Nashville. redhat.com: 10. 2005 [2015-12-29].
- ↑ Pick a License, Any License on codinghorror by Jeff Atwood
- ↑ The difference between ownership transfer (purchased) and licensing software. Allbusiness.com. [2020-01-20].
- ↑ 17 U.S. Code § 117 -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Computer programs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 License list –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