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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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中的監察人員和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到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等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監察專員及其他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構中的監察人員。[1]

「監察官」是依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為保障監察法內容的貫徹落實,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滿足監察官隊伍建設的現實需要所創立的國家工作人員職位[2],其從「總監察官」到「六級監察官」共分為十三級。

參考資料

  1.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中國人大網. [2023-09-03]. 
  2. 尤茜. 明确监察官权力与责任的边界.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學習時報. [202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