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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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政體學說(Mixed Government)始見於柏拉圖的《理想國》〈法律篇〉。柏拉圖將政體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君主制貴族制,一種是民主制還有共和制。大多數國家都是這兩種政體的不同程度的結合[1]:22,是為混合政體。

柏拉圖認為混合政體綜合了君主政體貴族政體智慧德性,以及民主政體還有共和政體自由,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2]。這個理論被認為是近代分權式政府的理論先驅。

亞里士多德也在《政治學》裏也將政體分為寡頭制民主制、混合政體、僭主政體專政)四種。

在中文裏,混合政體混合政府多指Mixed government,而混合體制混合政權則多指Hybrid regime

近代

約翰·洛克認為政體應該取決於立法權的歸屬,因此他將政體分為由社會大多數人掌握立法權並通過委任官員執行法律的純粹的民主政體;立法權歸屬於少數選舉產生的人或他們的繼承人的寡頭政體;立法權歸於一人的君主政體(還可以分為世系君主制選任君主制);立法權由多數人交給少數人或一人行使,然後收回立法權重新交給所選出的人稱之為混合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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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譯

  1. 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未定義名稱為 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2. 孫關宏等. 政治学概论.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年: 28. ISBN 730903661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