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求聞百科,共筆求聞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全文共15條,於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1959年6月7日生效。為國際商事領域的重要的爭議解決公約。

加入國家及組織

丹麥法國希臘羅馬教廷、美國、奧地利比利時聯邦德國愛爾蘭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士英國挪威澳大利亞芬蘭新西蘭聖馬利諾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瑞典民主德國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南斯拉夫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蘇聯蘇聯白俄羅斯共和國蘇聯烏克蘭共和國博茨瓦納中非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1]古巴塞浦路斯厄瓜多爾印度印度尼西亞馬達加斯加尼日利亞菲律賓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危地馬拉南朝鮮摩納哥科威特摩洛哥坦桑尼亞貝寧智利哥倫比亞、民主柬埔寨埃及加納以色列約旦墨西哥尼日爾南非斯里蘭卡敘利亞泰國烏拉圭吉布提海地巴拿馬馬來西亞新加坡[2]

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2009-10-07]. 
  2. 此為1987年加入的國家,另少數國家名稱有變,未作修改如南朝鮮、蘇聯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