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阿爾及利亞攝影作品,且鑑於該作品於1982年1月1日前在阿爾及利亞出版,於《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在中國生效之日(1992年10月15日)已在阿爾及利亞進入公有領域;因此,根據《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作品在中國處於公有領域。
阿爾及利亞1973年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出版後第10年年底;該條款於1997年被廢除,但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除外。
阿爾及利亞1973年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出版後第10年年底;該條款於1997年被廢除,但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