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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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導香港澳門回歸中國後的政治體制,即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機關主導特區政權運作,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向中央和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置、相互牽制的政治體制。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決定政府決策,發布相應命令,任命政府公職人員與法官,簽署法案等,以發揮對其他政權權力的主導作用。[1]

參考來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