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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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1]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西方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2]

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減刑及其他從寬處分(clemency)的作為,與特赦相關;另外特赦與寬恕的概念也相關,英語中指稱「赦免」的Pardon一詞,和指稱「原諒」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給列為同義詞。[3]

頒布特赦令的原因

頒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 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視為非法,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特赦過去政府及其雇員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柬埔寨(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均曾於近代特赦其過去的當權者。
  • 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給予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 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新皇帝登基大赦天下、君主的生日皇家婚禮、周年的國慶日、戰勝紀念日等等.
  • 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 解決某些司法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女皇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及與原住民文化有關的王光祿案等。

特赦實例

中國

宋朝

  • 宋史·河渠志三》:「知縣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清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參考文獻

  1. 《宋史·河渠志三》:「知縣 宋炎 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清 趙翼 《甌北詩話·杜少陵詩》:「帝特謂 曲江 曰:『卿無以 王衍 知 石勒 故事,而害忠良。』遂特赦之。」
  2. 比較憲法,曾繁康
  3. Pardon Synonyms, Pardon Antonyms. Merriam-Webster Thesaurus. Merriam-Webster, Incorporated. [2021-05-18].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