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耕

出自求聞百科
李代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副部長
任期
1961年7月至1967年
部長傅作義
總理周恩來
個人資料
出生1918年3月
河南省林縣
逝世1985年1月8日(1985歲-01-08)(66歲)
上海
國籍 中國
政黨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李代耕(1918年3月—1985年1月8日),河南省林縣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電力工程師。

生平

抗日戰爭

1937年10月,參加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193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參加新四軍,後任新四軍十五團政治部副主任[1],奉命帶領一支二十多人的民運隊挺進六合縣,建立抗日根據地[2]。1940年7月,任淮南津浦路東解放區六合縣縣長兼縣委書記[3]皖南事變後,擔任路東聯防司令部政治部副主任[4]儀徵縣委書記等職。1943年後,任中共中央華中局政策研究員、巡視員,華中建設大學民運系主任等職[5]

解放戰爭

抗日戰爭結束後,中共中央華中局和山東分局合併稱中共中央華東局,新四軍軍部和山東軍區合併,華東局選派一批幹部到渤海區工作,他隨隊到渤海區。1946年2月,任中共齊河縣委書記兼縣大隊政委。1947年10月至1949年,擔任中共渤海區二地委副書記[6]。1949年2月南下,任山東南下幹部渤海支隊二大隊政委兼黨委書記[7]

共和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共杭州市委職工部部長兼市總工會主席,浙江省總工會籌委會副主任。之後擔任上海電力公司軍管專員兼黨委書記[8],上海電管局、華東電管局局長兼黨委書記。1954年後,調任任燃料工業部電業管理總局副局長,次年升任電力工業部部長助理[9]

1961年7月至1967年,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副部長。「文化大革命」期間受到迫害。1977年11月,再次擔任水利電力部副部長,1979年2月水利電力部撤銷,分設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他改任電力工業部副部長。1982年,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併,重設水利電力部,他再次擔任副部長,任至1984年8月[10]。1983年開始生病,但仍然堅持工作。1984年,任水電部顧問兼水電部對外公司董事長,參加到中非三國考察,之後到西藏考察電力情況,完成援藏工程的籌建規劃。同年還到朝鮮訪問,之後病情惡化,回國後進入醫院[11]。1985年1月8日,逝世於上海[12]

他還當選中共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全國總工會第九屆執行委員會委員。編著有《中國電力工業發展史料》和《新中國電力工業發展史略》[7]

參考

  1. 王增乾編著. 山东革命文化人物简介. 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 2005年6月: 119. ISBN 7-80199-195-8. 
  2. 魏俊彥主編;李景清,閆麗,劉紅玉副主編. 红旗漫卷林虑山. 香港:中國文化出版社. 2011年6月: 335–336. ISBN 9881990167 請檢查|isbn=值 (幫助). 
  3. 許青,董體全主編;南京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 南京政党志. 南京:河海大學出版社. 1997年3月: 117. ISBN 7-5630-0962-0. 
  4.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資料叢書編審委員會編. 新四军 综述 大事记 表册. 北京:解放軍出版社. 1993年11月: 245. ISBN 7-5065-1422-2. 
  5. 丁星,郭加復主編. 新四军辞典.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1997年6月: 491. ISBN 7-5326-0422-5. 
  6. 王中強等主編. 中共冀鲁边区清河区渤海区组织史资料汇编 组织机构沿革及领导人名录 1937年7月-1950年5月. 北京: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 1989年11月: 211. ISBN 7-80023-107-0. 
  7. 7.0 7.1 中共德州市委黨史研究室. 德州党史人物传略 第1辑. 中共德州市委黨史研究室. : 237–238. 
  8. 陳寶雲著. 中国早期电力工业发展研究 以上海电力公司为基点的考察 1879-1950. 合肥: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 2014年9月: 82. ISBN 978-7-5650-1952-4. 
  9. 胡永鈁主編;上海市電力工業局史志編纂委員會編. 上海电力工业志. 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4年5月: 435–436. ISBN 7-80515-948-3. 
  10. 何虎生,李耀東,向常福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官志 增订本 第2版. 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 1996年7月: 213–214. ISBN 7-80088-393-0. 
  11. 林縣政協文史委. 林县文史资料 第4辑. 林縣政協文史委. 1989年9月: 30–33. 
  12. 李盛平主編. 中国近现代人名大辞典. 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89年4月: 254. ISBN 7-80035-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