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

出自求聞百科

學術自由指學術界進行學術活動的自由。更可仔細定義為「具專業資格的人士在他們勝任的範圍內探索、發現、發表及講授他所見的真理、除了鑑定真理的理性方法的管束之外,不受任何權力約束的自由」。[1]在不同的文化背景、情形下,包含不同的意義。對於學術自由本身,雖然到現代已經有根本的共識,但在一些個別課題上也存在各種不同的觀點。

學術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另一個表現模式,一個普遍的定義是大學教職員及研究者以其專業和學識貢獻所長,在教學和研究時不受學院內外製度與勢力的箝制或干預,籍以保障學者可以探索各種領域的知識,及研究成果的中立性及可信性。而大學教師有發表、討論學術意見而免於被除職或降職恐懼的自由。

歷史

學術自由的概念開始於1810年的德國,時值柏林大學正式成立。[2]當時柏林大學與眾不同,並非由教會所主持。學術自由成為一項法律權利,則始於1848年德國的《 保羅教堂憲法》,規定「學術及其教學是自由的」。此 規定其後於1850年為《普魯士基本法》所採納,成為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公布的學術自由條款。由於當時德國正在引領着大學潮流,美國有大批學者遠赴德國求學,並隨之將學術自由的思想傳入美國大學學府,逐漸 形成為普世價值觀。

學術自由泛指三大范疇。講學自由:凡是透過研究方法所獲取的知識,可自由傳授。研究自由:凡是基礎性或應用性研究都應受法律保障。學習自由:無明文規定,依董保城教授看法,學習括入學、選課、上課及旁聽以及積極參與討論與表達意見等方面的自由。

學術與政府

曾擔任過多所大學校長的英國政治家理查德·博登·霍爾丹曾提出著名的霍爾丹原則,指出學術研究的經費分配要一分為二,不應該由政府完全操控。如果是由政府指定開展的研究活動,在經費上可以受政府監管。但如果是學者的常規研究,則只受到研究委員會的監管,而不被來自政府的壓力所干擾。換句話說政府無權從財政上干預許多基礎科學的研究,即使在政治家看來這些研究本身的實用價值很小。這一原則為學術界所廣泛推崇。

學術與教會

歐洲自公元五世紀起,知識文化活動便被集中至教會,古老的文學經典和教會的著作被收藏於各地隱修院供隱修士學習與抄寫。其後各教堂也開始設法在自己的主教座堂設立一個小規模的學校,教導知識與文字,目的在讓信徒能研讀聖經和教會傳統的書籍,以利擴大傳教。其後在查理大帝支持下,修道院學校開始在歐洲各地持續開辦,教會成為主要的知識傳播的教育機構,直到十一世紀,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以及城市反對領主的鬥爭,迫切需要能讀會寫、具有各方面知識的大量人才,隱修院與修道院學校無法滿足這需求,而開始出現由商業公會或城市設立的學校、大學,之後這些學校在1158年得到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一世頒布敕令的保護,取得了一定的自由權利和特權,才使得教會不再掌握歐洲所有的教育機構。 由于于教會注重教義、信念、信條、等傳統。因此只要與之有衝突的往往被視為異端,捍衛教會獨真理為首要任務。在這前題下,學術自由自然受到打壓,許多羅馬與希臘時期文明遺產、文書等被視為異教的遺物而遭到破壞,使得歐洲在中世紀前期各類學術出現衰退現象,其後隨着天主教會大分裂,文藝復興的開始與印刷術的發展,教會權威開始受到挑戰,故羅馬教廷於1474年開始製作禁書目錄,1543年,羅馬教廷宣布不得印刷或出售任何未經教會許可的書籍,自此之後,每次頒布禁書目錄,就意味著要銷毀一批書籍,自1559年第1版至1948年最後1版,共發布32版。1966年被廢除為止,超過四千多書籍被禁,包含尼古拉·哥白尼天體運行論德尼·狄德羅為首編纂的百科全書等被現今定義為科學的基礎的書籍,更有如焦爾達諾·布魯諾伽利略·伽利萊等人還在世時便直接受到教會的嚴重迫害。

現狀

世界上的學術自由

學術自由擁有者

學者教授

有觀點認為,學者會否自由行使學術自由,往往受到爭取院校續約所限制。由於近年大專取消終身教席,改以大量合約教員及兼職教員任教,聘用條件及任職期限未有清晰界定,令教職員在行使學術自由有所顧忌。

學術教育機構

梁亦華(2010)認為,大專院校的學術自由往往取決於學校領導者的身份。內地的大學均設有黨委書記(最高可至副部長級)負責學校發展方向,其權力與校長有過之而無不及。香港部份大學校長擁有政協委員或其他政治身分,容易令市民質疑校方決策是否能保持「政治中立」[3]

參見

參考資料

  1. 何谓“学术自由”. 大公報. 2007-05-19 [2009-10-05]. 
  2. NEIL KHOR and KHALDUN MALEK. The real enemy of freedom. The StarOnline. 2008-09-14 [2009-10-05]. [永久失效連結]
  3. 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 標籤,未定義名稱為 news.sina.com.hk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