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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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指学术界进行学术活动的自由。更可仔细定义为“具专业资格的人士在他们胜任的范围内探索、发现、发表及讲授他所见的真理、除了鉴定真理的理性方法的管束之外,不受任何权力约束的自由”。[1]在不同的文化背景、情形下,包含不同的意义。对于学术自由本身,虽然到现代已经有根本的共识,但在一些个别课题上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

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另一个表现模式,一个普遍的定义是大学教职员及研究者以其专业和学识贡献所长,在教学和研究时不受学院内外制度与势力的箝制或干预,籍以保障学者可以探索各种领域的知识,及研究成果的中立性及可信性。而大学教师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职或降职恐惧的自由。

历史

学术自由的概念开始于1810年的德国,时值柏林大学正式成立。[2]当时柏林大学与众不同,并非由教会所主持。学术自由成为一项法律权利,则始于1848年德国的《 保罗教堂宪法》,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此 规定其后于1850年为《普鲁士基本法》所采纳,成为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公布的学术自由条款。由于当时德国正在引领着大学潮流,美国有大批学者远赴德国求学,并随之将学术自由的思想传入美国大学学府,逐渐 形成为普世价值观。

学术自由泛指三大范畴。讲学自由:凡是透过研究方法所获取的知识,可自由传授。研究自由:凡是基础性或应用性研究都应受法律保障。学习自由:无明文规定,依董保城教授看法,学习括入学、选课、上课及旁听以及积极参与讨论与表达意见等方面的自由。

学术与政府

曾担任过多所大学校长的英国政治家理查德·博登·霍尔丹曾提出著名的霍尔丹原则,指出学术研究的经费分配要一分为二,不应该由政府完全操控。如果是由政府指定开展的研究活动,在经费上可以受政府监管。但如果是学者的常规研究,则只受到研究委员会的监管,而不被来自政府的压力所干扰。换句话说政府无权从财政上干预许多基础科学的研究,即使在政治家看来这些研究本身的实用价值很小。这一原则为学术界所广泛推崇。

学术与教会

欧洲自公元五世纪起,知识文化活动便被集中至教会,古老的文学经典和教会的著作被收藏于各地隐修院供隐修士学习与抄写。其后各教堂也开始设法在自己的主教座堂设立一个小规模的学校,教导知识与文字,目的在让信徒能研读圣经和教会传统的书籍,以利扩大传教。其后在查理大帝支持下,修道院学校开始在欧洲各地持续开办,教会成为主要的知识传播的教育机构,直到十一世纪,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反对领主的斗争,迫切需要能读会写、具有各方面知识的大量人才,隐修院与修道院学校无法满足这需求,而开始出现由商业公会或城市设立的学校、大学,之后这些学校在1158年得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颁布敕令的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自由权利和特权,才使得教会不再掌握欧洲所有的教育机构。 由于于教会注重教义、信念、信条、等传统。因此只要与之有冲突的往往被视为异端,捍卫教会独真理为首要任务。在这前题下,学术自由自然受到打压,许多罗马与希腊时期文明遗产、文书等被视为异教的遗物而遭到破坏,使得欧洲在中世纪前期各类学术出现衰退现象,其后随着天主教会大分裂,文艺复兴的开始与印刷术的发展,教会权威开始受到挑战,故罗马教廷于1474年开始制作禁书目录,1543年,罗马教廷宣布不得印刷或出售任何未经教会许可的书籍,自此之后,每次颁布禁书目录,就意味着要销毁一批书籍,自1559年第1版至1948年最后1版,共发布32版。1966年被废除为止,超过四千多书籍被禁,包含尼古拉·哥白尼天体运行论德尼·狄德罗为首编纂的百科全书等被现今定义为科学的基础的书籍,更有如焦尔达诺·布鲁诺伽利略·伽利莱等人还在世时便直接受到教会的严重迫害。

现状

世界上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拥有者

学者教授

有观点认为,学者会否自由行使学术自由,往往受到争取院校续约所限制。由于近年大专取消终身教席,改以大量合约教员及兼职教员任教,聘用条件及任职期限未有清晰界定,令教职员在行使学术自由有所顾忌。

学术教育机构

梁亦华(2010)认为,大专院校的学术自由往往取决于学校领导者的身份。内地的大学均设有党委书记(最高可至副部长级)负责学校发展方向,其权力与校长有过之而无不及。香港部分大学校长拥有政协委员或其他政治身份,容易令市民质疑校方决策是否能保持“政治中立”[3]

参见

参考资料

  1. 何谓“学术自由”. 大公报. 2007-05-19 [2009-10-05]. 
  2. NEIL KHOR and KHALDUN MALEK. The real enemy of freedom. The StarOnline. 2008-09-14 [2009-10-05]. [永久失效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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