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匯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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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黑龍江省發行的僑匯商品供應證(僑匯券)

僑匯券,依發行地區不同又稱作「僑匯物資供應證」、「僑匯商品供應證」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8年至1994年發行的一種在境內特定場合流通、使用,面額與人民幣等值的一種特定貨幣,但不是另一種貨幣。與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發行的外匯券類似,都是興起於匱乏時期,消亡於豐富年代的特殊票證。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部分地區出現了僑眷因擔心被扣上「不與資產階級劃清界限」的罪名而不敢領取僑匯的情況。此事經由時任國務院華僑事務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廖承志傳達給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周恩來對「接受僑匯就是接受剝削」的說法極為不滿,隨後簽署了《國務院關於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明確表示華僑接受僑匯是合理合法的,是利國利民的;他們對自己的合法收入,具有所有權和自由支配權。[1][2]

而當時中國大陸實行統購統銷,居民即使有錢也很難買到東西,海外華僑只得將餅乾、罐頭、黃油等寄往國內,導致僑匯下降。在這種情況下,華僑事務委員會決定發行僑匯券。僑眷可以根據所持僑匯的多少,按照官方匯率牌價換取僑匯券;根據僑匯券上記錄的數量,供給一定數量的糧、油、糖等屬於統購統銷的物資。1957年7月30日,國務院批准了「關於爭取僑匯問題」的指示。1958年,福建省率先發行了僑匯券,隨後廣東廣西上海湖南等十三個省、市、自治區相繼開始發行僑匯券。在物資匱乏的年代,僑眷可憑僑匯券到當地的華僑商店、友誼商店等購買部分生活必需品或緊俏高檔商品。[1][3]

文化大革命」期間,有海外關係的人被認為「有問題」,受到歧視,僑匯券也一度作廢,直到文革結束才恢復。[4]1994年1月1日起,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實行了人民幣官方匯率和市場調劑匯率的並軌,僑匯券和外匯券一道退出歷史舞台。

同外匯券一樣,作為一種特殊時代的特殊的票據,僑匯券現在已成為收藏的對象。[5]

種類

僑匯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某些省轄市發行,一般有效期為一至兩年。通常僑匯券上會附有糧票、布票、棉票、副食品購買券、工業品購買券等各種票證。此外,有些省的僑匯券還印有肥皂票、煤票、油票等稀有票證。[1]

參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