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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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簡稱中信局CTC),原係國民黨金融體系重要機構之一,國民黨逃往台灣後,與臺灣銀行合併。

沿革

大陸時期

  • 1934年5月,國民政府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決議由中央銀行增設信託局辦理儲蓄、保險、對外購料等業務,並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會議通過。6月16日,國民政府訓令,由中央銀行撥資國幣一千萬元設立信託局。國民政府認為,中國信託業雖有一定程度發展,但「資本既甚薄弱,業務未能推廣;尤以保險業,多握於外資公司之手,備受經濟侵略,一時未易換回,勢非國家提倡經營,不足以期發達」。中央銀行設立「中央信託局籌備處」負責籌備創立中央信託局,國民政府同時命令央行全部撥充中央信託局成立所需資本總額國幣一千萬元。
  • 1935年7月29日,中央銀行理事會第88次會議通過《中央信託局章程》,並呈奉國民政府令准備案。
  • 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託局正式成立,為中央銀行之附設機構,總局設於上海市漢口路126號;當時的中央信託局與央行關係密切,被合稱為「行局一家」。中央信託局設理事會(理事長一人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理事5人)、監事會,設局長1人、副局長2-3人,內設信託、購料、儲蓄、會計四處及文書室、人事科。10月2日,成立保險部(後改稱保險處),經理項馨吾。信託業務分為信託與代理兩類,包括信託存款、投資信託等;代理買賣證券、代理發行債券股票、代理收付、代理核付外匯、代理信用調查、代為保管等。軍政機關、公營事業單位對外採購物資,必須委託中信局購料處;公務人員、軍警、公營事業從業人員的保險和儲蓄,必須由中信局承辦;國有財產的出售,必須由中信局辦理。
  • 1936年4月,中信局成立中央儲蓄會,專辦有獎儲蓄。
  • 1937年8月,中信局內遷重慶,在香港、上海設立辦事處。
  • 1938年,設立易貨部(1941年改稱易貨處)。
  • 1939年,設立兵工儲料處,辦理「廿八年度兵工儲料專案」和「中德易貨專案」〔代號「合步樓公司」(Hapro)〕。
  • 1941年春,中信局保險處分為人壽保險處和產物保險處。中信局兵工儲料處(1939-1940年間設立)運輸科與中央銀行運輸科合併為運輸處,1943年運輸處縮小為科,1945年5月併入購料處。增設印製處,經理凌憲揚。文書室、人事科擴大為秘書處、人事處。
  • 1942年6月 ,《中央信託局章程》修正,其第一條明定:「中央銀行遵照國民政府訓令,特設中央信託局經營信託業務。」
  • 1944年8月,設立稽核室。
  • 1945年3月印製處脫離中信局。
  • 1945年9月,在上海市圓明園路8號恢復。
  • 1947年,遷南京市。
  • 1947年3月,脫離中央銀行獨立,受財政部監督。設理事9人組成理事會,推選一人為理事會主席。購料處儲運科升級為儲運處。
  • 1947年5月7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信託局條例》,全文24條;其第一條明定:「國民政府為執行國策,辦理特種信託保險儲蓄業務,設中央信託局,受財政部之監督,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之。」
  • 1947年10月9日,中央信託局台灣分局開業,經營信託、儲蓄、購料、易貨、保險、地產及儲運等政府特許業務。
  • 1947年底,國內有20個分局、30個辦事處,及加爾各答通訊處。
  • 1949年,「中央信託局」隨國民黨當局逃往廣州。

臺灣時期

  • 1949年,中華民國滅亡,「中央信託局」總局隨國民黨逃往台灣。
  • 1950年6月9日,台灣當局「行政院」規定,「中央信託局」業務限於購料、易貨、儲運與保險。
  • 1951年,台灣當局「行政院」核准中央信託局恢復信託業務,並辦理財產保險業務。
  • 1962年2月,「中央信託局」大樓落成,位於臺灣臺北市城中區武昌街一段49號。
  • 1972年2月1日,經台灣當局「行政院」核准,中國產物保險兆豐產物保險前身)合併「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
  • 2003年,在陳水扁當局推動下,「中央信託局」向台灣當局登記為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全稱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2007年,在陳水扁當局推動下,臺灣銀行吸收合併「中央信託局」,「中央信託局」各分局改為臺灣銀行各分行,「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改制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