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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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是英国议会在1931年通过的法案,赋大英帝国自治领更大自治权[1]。此法案中订明:

  • 英国议会英国政府从此不能再干涉自治领内部事务。
  • 英国王室仍然保留其他自治领的国家元首地位,但须以“自治领国王/女王”自称。

一旦接受威斯敏斯特法令,自治领实际上相当于独立国家,能够自行行使外交、国防权利。但当时的英国法例也订明,自治领的主权仍属于英国君主,故各自治领法理上仍属英国。故这条法案是英国各自治领迈向独立的重要里程碑,但距正式独立尚差一步,各自治领仍被视作大英帝国一部分。

内容

  • 第一条:自治领指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自由邦、及纽芬兰。
  • 第二条:
    • 1.1865年的<殖民法律有效法>不得适用于本法公布实施后的任一自治领之国会所制订的法律。
    • 2.本法实施后,自治领所订之法律或规定,不会因与英格兰法律或联合王国将来可能制定之法律、规定或根据法律制订的规章抵触而无效。各自治领也有权根据自治领法律,撤废或修订法律、规定、规章。
  • 第三条:自治领议会有权制定可实施于其境外之法律。
  • 第四条:本法实施后,除非自治领有明确的表示,请求并同意外,联合王国所制订之法律不得在其自治领内适用。

后续

1934年,纽芬兰因财政困难,而改弃实质独立而交回英国直管,并于1949年透过公投决定加入加拿大。

1937年,英国君主爱德华八世欲迎娶离过婚的辛普森夫人。但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政府已经正式宣布反对国王迎娶离婚女子,爱尔兰政府表示不关心,新西兰政府犹豫不定[2]。最后各自治领自行立法,让爱德华于同年12月11日退位,同时让他(潜在的)后代丧失继承权。这象征各自治领能参与决定英国君主的继承权,甚至能废除英国君主在该自治领的王位。

在爱尔兰自由邦立法让爱德华八世退位时,她同时单方面宣布改为爱尔兰,定明国王仅为爱尔兰在外交场合的代表,并设立爱尔兰总统一职,使爱尔兰同时存在两个国家元首。国体含混不清的爱尔兰二战时更未随帝国向轴心国宣战,保持中立。直至1949年,爱尔兰改国号为爱尔兰共和国,始正式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并单方面退出英联邦。英国议会亦通过《1949年爱尔兰法》,宣布承认爱尔兰完全独立,但拒绝给予北爱尔兰六郡。

其后印度帝国于1947年分为印度自治领巴基斯坦自治领,地位亦与完全独立的国家无异,而英国国王乔治六世则在1948年6月放弃印度皇帝头衔,但仍作为君主直至1950年印度成为共和国。不久1952年伊丽莎白二世继位,她登基时更开始采用七个独立的头衔(英国加上六个“自治领”的女王),新西兰自治领同时更名为新西兰王国,变相令各自治领获得法理上的独立,但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仍然与英国维持特殊宪政关系。此时,威斯敏斯特法令基本上完成历史使命。

南非在1961年改制为共和国,并退出英联邦(1994年重新加入)。

之后加拿大(1982年)、澳大利亚(1986年)和新西兰(1986年)亦于20世纪后期先后切断与英国的特殊宪政关系,但现时仍然以伊莉沙白二世为国家元首。当中加拿大逐渐减少使用“自治领”的字眼,尽管“加拿大自治领”一词几乎不再被使用(“加拿大”已普遍被视为该国全名),但仍未于宪法中剔除;而澳大利亚的国号一直为“澳大利亚联邦”,始终没有更改国号。

参考

  1. Imperial. 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 1931. 
  2. [Bradford, p. 187.]
  • 爱尔兰史-诗人与歌者的国度. 2009. 三民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