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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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弥达满语ᠣᠮᡳᡩᠠ穆麟德omida,1685年—1761年),质夫鄂济氏满洲正白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1732年3月21日-1735年1月5日期间,奉旨接替张溥担任两广总督。全名为“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饟兼巡抚事”的该官职,是兼辖广西地区的广东、广西两省之最高统治者,亦为清朝封疆大吏之一。其中,1732年3月21日-10月17日这段期间为代署。曾任吏部左侍郎。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接替阿克敦,担任清朝刑部尚书。乾隆二十六年卒于任上,谥文恭,由舒赫德接任。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份的台湾府彰化县鹿仔港奸民沈房挟嫌竖旗,并在旗上书写“夺国大元帅”名号,试图陷害外委张世奇一案中,便有相关记载。刑部尚书鄂弥达的奏报,此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依照“凶恶之徒捏造悖谬言词,投贴匿名揭帖例,拟绞立决”的刑罚规定[1]

参考文献

  1. 《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内阁大库档案》:乾隆二十五年十月,刑部尚书鄂弥达奏覆台湾府彰化县鹿仔港奸民沈房挟嫌图害张世奇审实应依捏造悖谬言词投贴匿名揭帖例拟绞立决事。
官衔
前任:
郝玉麟
两广总督
任职期间:1732年3月21日-1738年8月30日
继任:
马尔泰
前任:
阿克敦
清朝刑部满尚书
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 -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丁未
1755年7月19日 - 1761年8月10日
继任:
舒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