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
---|
主要权利 |
特殊权利 |
其它主题 |
编辑方框 |
通用商标,类似通用名称,不同的是后者一般用于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如“电脑”),而前者则多指由著名商标转化而成的通用名称。通用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个品牌的商品,不能继续用作商标。 例如“Aspirin”(阿司匹林),一般不被认为是商标,而视为一种药物的统称。又如“Yoyo”(摇摇),现在作为“溜溜球”的统称。由于Google的知名度,“Google”一个事物做动词除了“使用Google搜索引擎服务来查询某事物”之外,还有广义的“在网上查找某事物”的意思。(不过,Google官方并不鼓励这种滥用他们公司名字的习惯,因为它可能会导致Google变成一个通用商标名。)类似情况还有中国大陆的“百度一下”。
近代著名例子
- 吉普车
- 公仔面︰香港永南食品有限公司出售的其中一种包装快熟即食面。
- 蓝牙︰瑞典爱立信公司发明并注册的一种无线射频通讯技术,普遍应用于个人流动通讯装置,现已取得IEEE标准。
- AA 胶︰日本东亚合成公司的一种瞬间粘合剂 Aron Alpla,在香港市场使用的别名。
- Sign Pen︰Pentel 发明的一种笔尖软而吸水, 容易使用的书写工具。
- Transflash︰最初是摩托罗拉公司发明并应用于手提无线电话上的存储卡,采用完全兼容于SD卡的标准,后被SD卡协会归纳并易名为 microSD。
- 凡士林:联合利华所生产的石化制胶状物,为清洁用品、除臭用品、润肤霜与润滑剂。
- 小灵通:中国电信推出的PHS移动通讯服务。
- 蔻丹:美国Cutex公司生产的指甲油。
参考
这是一篇经济学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