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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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英语:Fair use),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概念,允许人们于某些情况下,无需征求著作权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内容。“合理使用”这个概念在美国等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试图在著作权所有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兼顾原创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造。

合理使用是一种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以用作一定的保护性的目的的权利。主要包括学术上的使用、教育、写报道、或者写评论。但是这也有一些限定条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对于该作品的总篇幅来说较短,而且不会有损于该作品的拥有人的经济利益。

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大体上依据的是“三步检验标准”:

  1. 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
  2. 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
  3. 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于1790年制定的第一部美国版权法[1]现行美国版权法(17 USC)中有关合理使用的部分摘录如下(§ 107):

在第106条和106A之规定外,对一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无论是通过复制、录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在课堂上分发多份拷贝)、学术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属于侵权。在确定任何一特定案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必须考虑到下列因素: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2. 有版权作品的性质;
  3. 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内容和数量;以及
  4. 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界定了合理使用,摘录如下: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参考资料

  1. Folsom v. Marsh , 9 F. Cas. 342, No. 4,901 (C.C.D. Mass. 1841)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