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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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石(1914年4月29日—2009年4月12日),男,河南荥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辽宁省总工会主席,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2]

生平

赵石是河南省荥阳县汜水镇赵村人。7岁开始读私塾。1925年7月考入郑州第一完全小学。1928年春考入开封河南省立第一中学。1928年暑假转到河北保定育德中学读书。

抗战胜利后,主动提出赴东北工作。1945年底任中共辽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蒙古工作团团长兼党委书记。1946年4月任兴安军区东蒙军事委员会副主任、兼辽吉省第五(哲里木盟)地委副书记、通鲁警备区副政治委员。1946年5月至6月任通鲁联合司令部副政治委员。1946年6月至1947年1月任辽吉军区通辽军分区副政治委员、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哲里木盟分会副主任(至1947年5月)。1947年2月至9月任辽吉省哲里木盟工委书记。1947年4月至12月任东北民主联军辽吉军区哲里木盟军分区政治委员。1947年9月至1949年1月任辽北省第四(哲里木盟)地委书记。

1948年12月任中共辽北省委委员、宣传部长,中共辽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1949年3月至5月兼任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辽西省筹委会主任。1949年8月至9月任内蒙古人民自卫军骑兵第二师党委书记。1949年10月至1950年2月辽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任。1950年4月至1952年6月任中共辽西省委组织部部长。1952年7月至1953年1月任任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副部长,1953年4月接喻屏出任抚顺市委书记。1954年,中共中央对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草案)》征求意见,赵石结合多年工作的实际问题和体会,写了关于草案的“意见”和“检讨”两份书面报告,呈报东北局酌转中央,被认定犯了“反党反中央”的错误,后拒不承认“反党反中央”,1954年4月被停止工作。1954年10月被撤销市委书记职务、开除党籍、由行政七级降为十四级,下放基层任沈阳中捷人民友谊厂机修车间副主任,沈阳第三机床厂副厂长。

1979年8月23日,中共中央批准辽宁省委《关于赵石同志复查平反问题的请示报告》:原抚顺市委书记赵石同志1952年至1954年主持抚顺市委工作期间,不存在“反党反中央的严重政治原则错误”,1955年9月的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因此,省委决定撤销这个处分决定,恢复其党籍,恢复其原工资、级别,并予以平反。[3]1980年1月至1983年4月任辽宁省总工会第四届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团成员。1982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1983年4月至1985年7月任辽宁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5年离休。

社会兼职

担任东北解放战争史研究会理事长、《辽沈决战》东蒙写作组组长、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离休党支部书记、辽宁省气功科学研究会理事长、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副理事长。

著作

撰写了《洪波序曲》、《哲里木三年》和大量回忆文章。

参考资料

  1. 何虎生, 李耀东, 向常福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官志. 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3. ISBN 9787800883934. 
  2. 1934级赵石学长逝世. 清华校友总会. [2020-08-09]. 
  3. 中共辽宁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执政实践在辽宁》,辽宁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