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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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英语:Chief Executive-in-Council)是香港的最高行政机关。根据部分香港法例,如要根据法例订立附属法例及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必须经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

历史

港英时期的总督会同行政局[1](英语:Governor-in-Council)地位相当于英国的“国王(或女王)会同枢密院”(King-in-Council或Queen-in-Council)(Council指枢密院)。遵循英制,在拥有行政会议建制的英国殖民统治地区,当地法律大多会规定某些行政权力(包括某些附属立法权)由“总督会同行政会议(或行政局)”行使。

香港回归后,行政长官大致上承继了香港总督的权力,因此香港法律中之“总督会同行政局”概念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替代。

争议

梁振英认为,“会同”两字在香港政治制度下是错误翻译,因为即使大部分行政局成员反对,最终决定权仍然在香港总督手上[2]。梁振英认为,正确翻译应该为“在行政局内”。这异于英国和其他威斯敏斯特制地方:在此等地方,某人“会同”会议行使之权力是必须得到会议同意方可行使,例如英国国王如果没有得到英国枢密院认可,是无权独立行使法律规定须由“国王会同枢密院”行使之权力;同样地,澳大利亚总督如果没有得到联邦行政会议认可,也是无权独立行使法律规定须由“总督会同行政会议”行使之权力。

参考资料

  1.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0號) 條例, English Department, PolyU Language Bank 网站, [2007年11月12日] 
  2. 刘迺强, 梁振英:行政會議的實際運作模式--訪香港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 中国评论新闻网 ->> 中评社名家专栏, 2007-06-18 [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