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值年火药局大臣,即管理直年火药局大臣,简称管理火药局大臣、火药局值年大臣、管理火药局事务,为清朝工部火药局之主管官员,掌管火药的制造、储存、核销等事务。
编制
管理直年火药局大臣共设置二人,任期一年,每年由皇帝钦派一人、工部侍郎一人,以原官职兼充,不额外支薪。下属设有监督,人数无定额,由工部各司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内委派。
职务沿革
康熙三年(1664年)清圣祖特命大臣管理火药事务,核定火药价值:“军需火药,每斤工料银二分六釐;演放火药,每斤银一分八釐;烘药,均每斤银一钱五分。”
乾隆七年(1742年)奏准,火药局制造军需火药完成时,奏请钦点大臣验看,如果质量合格才准储放入库备用。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修订配制军需火药流程,规定制成火药后用布袋装储,奏派大臣点验,存备库仓;存放大约十年而受潮不堪使用的火药,则奏请汰旧换新,旧火药改为“演放火药”给各机关衙门领用,而演放火药必须请管理火药局大臣点验并备储一二年后才能给各机关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