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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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和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及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1]

“监察官”是依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为保障监察法内容的贯彻落实,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满足监察官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所创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位[2],其从“总监察官”到“六级监察官”共分为十三级。

参考资料

  1.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中国人大网. [2023-09-03]. 
  2. 尤茜. 明确监察官权力与责任的边界.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学习时报. [202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