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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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承煜(1841年—1901年),字楠士[1]汉军正蓝旗人,清朝政治人物。徐桐之子。

咸丰十一年(1861年),拔贡生。同治七年(1868年),任户部额外主事。同治十年(1871年),户部候补主事。光绪四年,任户部福建司主事。光绪六年(1881年),升任户部广西司员外郎。光绪七年,任户部陕西司郎中。光绪十三年,改户部广西司郎中[2]鸿胪寺少卿[2]、光禄寺少卿。光绪十六年,任通政使司参议。光绪十八年,升任内阁侍读学士、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少卿。光绪二十一年,任太仆寺卿,兼署大理寺卿。光绪二十二年,任太常寺卿[2]。次年,改宗人府府丞[2]、接办翻译乡试提调[3]左副都御史。光绪二十四年,署礼部左侍郎,任刑部左侍郎。光绪二十六年,兼署礼部左侍郎[2]义和团运动中,因强烈支持义和拳,联军入城后被日军俘获,依《辛丑条约》要求被清廷即行正法[4]

参考文献

  1. 清史稿校注 ,13册 ,10707
  2. 2.0 2.1 2.2 2.3 2.4 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国史馆传包 ,702001556-3号
  3. 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国史馆传包 ,702001556-2号
  4. 辛丑条约》(附件六):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内阁奉上谕:此案祸首诸臣,昨已降旨,分别严行惩办。兹据奕劻、李鸿章电奏,按照各国全权大臣照会,尚须加重,恳请酌夺等语。除载勋已赐令自尽,毓贤已饬即行正法,均各派员前往监视外,载漪、载澜均定为斩监候罪名,惟念谊属懿亲,特予加恩发往极边新疆,永远监禁,即日派员押解起程。刚毅情罪较重,应定为斩立决,业经病故,免其置议。英年、赵舒翘昨已定为斩监候,著即赐令自尽,派陕西巡抚岑春煊前往监视。启秀、徐承煜,各国指称力庇拳匪,专与洋人为难,昨已革职,著奕?、李鸿章照会各国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监视。徐桐轻信拳匪,贻误大局,李秉衡好为高论,固执酿祸,均应定为斩监候,惟念临难自尽,业经革职,撤销恤典,应免再议。至首祸诸人,所犯罪状,已于前旨内逐一明白声叙矣。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