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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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又称大理、作士),系中国古官名。于秦朝初置。系掌刑狱。[1]廷尉系三公九卿的九卿之一。在秦汉时期以廷尉为最高司法之官。

历史沿革

廷尉系为秦国创立[1],掌管刑辟,下设有正监、左监同右监,秩禄千石[2]

时保留廷尉,秩中二千石景帝刘启第六年(公元前161年),将廷尉改作大理。到刘彻当时,建元四年(公元前137年),又改回廷尉。[1][3]刘询做皇帝时,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下置左、右、平,秩六百石。至刘欣做皇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改返做大理。[2]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又恢复称廷尉,二千石,下有正监、左监各一,左平一,秩六百石。[4]

汉书·百官公卿表》言“掌刑辟”。汉文帝时,张释之担任廷尉,以执法时一切依法办理闻名。当时曾发生一段插曲,文帝车队经过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跑出来,惊动了皇家车队。此人被逮捕后,交给廷尉处理。张释之坚持依法办理,最后仅判处罚金四两。[5]另一次有人盗高庙(即祭祀汉高祖的宗庙)坐前玉环,张释之判决依律斩杀。文帝大怒,认为应行连坐法(灭族的意思)。但张释之据理力争,坚持依法办理,最后文帝认为有道理,便接受其言。

三国时代三国都廷尉。齐和帝时梁国设“大理”。梁武帝时改廷尉为廷尉卿。北魏仍称廷尉;北齐时改名为大理寺卿为正,大理寺少卿为副。[6]隋朝设大理寺,并置大理卿一职。唐朝沿用隋制,虽然名称数次改变,终仍不复其廷尉旧称,乃自宋朝至清朝皆此名称。

属官

  • 廷尉监:有正监及左右二监,秩千石,东汉时右监罢废。职任为辅助廷尉,但权力之大可与廷尉立场对立。汉时救汉宣帝刘病己于一旦的就是廷尉右监邴吉,他是由基层升迁而来的。
  • 廷尉平:汉宣帝时新置,秩六百石。有云设左右平,或曰四平。用以减经机构中最低级、任重而禄薄的延尉史的负担,后世沿袭。东汉时只存左平。
  • 延尉史:廷尉派往地方审理案件的人员,位处机构最低级。来源比较复杂,有的出自私人推荐(杜周),有的为地方狱吏出身(王温舒)。

参考文献

引用

  1. 1.0 1.1 1.2 ,学典. 三民书局. 1998年.
  2. 2.0 2.1 班固汉书》,表第七,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一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3. 《后汉书·应劭传》:“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凡二百五十篇。”王先谦集解引惠栋曰:“汉有尉律,廷尉所用之律。”
  4. 《后汉书》,百官二: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右属廷尉。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
  5. 史记》卷一百二 张释之冯唐列传第四十二:“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裴骃集解引如淳曰: “乙令, 跸先至而犯者, 罚金四两。”
  6. 学典. 三民书局. 1998年.

来源

  • 班固汉书》表第七上“百官公卿表”上
  • 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二”
  • 孟昭华、王涵 编著《中国历代国家机构和行政区划》. 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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